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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

  来源:国家海洋局 | 发布时间:2017-06-12

   摘要:我国位于太平洋西岸,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拥有辽阔的管辖海域、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的岛礁。近岸海域是陆地和海洋两大生态系统的交汇区域,陆地和海洋环境因素都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有着十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综合反映了各类涉海排污行为的强度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 海洋局办公室
 
  发文时间:2017-03-24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
 
  一、基本形势
 
  我国位于太平洋西岸,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拥有辽阔的管辖海域、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的岛礁。近岸海域是陆地和海洋两大生态系统的交汇区域,陆地和海洋环境因素都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有着十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综合反映了各类涉海排污行为的强度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
 
  做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可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而且能够促进陆域、海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带动各相关行业的生产技术和治污技术进步,有利于实现陆海统筹和区域间的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
 
  海洋在海陆水循环中的作用,使其成为众多污染物的最终归宿。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排入近岸海域的污染物总量居高不下,近岸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
 
  2011 年至2015 年,我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平均为67.0%,劣四类海水水质比例平均为18.0%。其中,渤海水质有所好转,一、二类水质比例上升14.3%,劣四类水质比例下降4.1%;黄海水质总体状况良好,一、二类水质比例上升5.6%,同时劣四类水质比例上升3.7%;东海水质状况极差,且总体呈恶化趋势,一、二类水质比例稳定,劣四类水质比例上升4.3%;南海水质状况良好,一、二类水质比例上升12.7%,劣四类水质比例下降2.0%。195 条入海河流中,有43 条河流入海断面水质为劣V类。401 个直接向海洋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口(排水量大于100吨/天)年排水总量持续增加,2015 年达到62.45 亿吨,比2011 年增加了32%,受纳污(废)水的比例渤海为4%、黄海为17%、东海为63%、南海为16%。局部海域典型生态系统受损严重,其中红树林面积自上世纪50 年代以来减少了70%以上,珊瑚礁面积相比上世纪70年代累计丧失了80%,自然岸线占大陆岸线长度的比例已不足50%,近岸海域生态破坏形势严峻。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切实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细化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改善环境质量需要,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河海兼顾,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十三五”期间,以综合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海域污染为重点,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
 
  综合防治,精准施策。针对各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国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2020 年沿海各省(区、市)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目标要求,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入海河流水质与2014 年相比有所改善,且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
 
  2017 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含总氮指标);研究制订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指南。2020 年底前,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地区环境容量、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完成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沿海各省(区、市)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全国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国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8 亿亩,湿地面积不减少;全国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20 万公顷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1. 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
 
  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科技引领,加快沿海地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加快化解船舶、钢铁、水泥等行业过剩产能,推动产业升级,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加强工业企业园区化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积极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
 
  2. 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
 
  (2)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针对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特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工业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
 
  (3)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等方面,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二)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

  1. 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1)明确入海河流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开展主要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到2020 年,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范围的入海河流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河流名单及水质目标见附1);将水质劣于V类的入海河流作为各海区整治工作的重点,包括渤海海域的大旱河等6 条河流、黄海海域的李村河等7 条河流、东海海域的上塘河和南海海域的淡澳河等7 条河流。除此之外,沿海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入海河流(包括季节性河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开展入海断面水质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自行确定水质目标,明确环境质量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共享入海河流调查登记信息。
 
  (2)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对入海监测断面水质尚未达到沿海省(区、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水质目标要求的入海河流,沿海各省(区、市)应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环办污防函〔2016〕563 号),编制本省(区、市)《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对于其他入海河流,沿海各省(区、市)可视需要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要客观分析入海河流环境压力,识别主要环境问题,提出年度任务和年度目标,做好与流域控制单元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进行污染源-排污口-水体的输入响应分析,测算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结合水污染治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明确阶段性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单,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
 
  (3)组织开展入海河流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源减污、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充分考虑与已批准的相关规划文件衔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水环境模型预测污染治理措施的水质改善效果,优化工程项目布局与规模。
 
  (4)时间进度安排。沿海各省(区、市)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编制完成《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2018 至2020 年,在《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实施过程中,沿海各省(区、市)逐年对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2. 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
 
  (1)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清理入海排污口的范围,包括陆地和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口和排污沟(渠)。沿海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各个排污口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登记表格式见附2);对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登记(登记表格式见附3),判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判定条件见附4);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入海排污口为起点,溯源排查管道布设情况。
 
  (2)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沿海各省(区、市)应编制非法和设置不合理排污口名录,确定各个排污口的具体整治要求,制订非法与设置不合理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3)时间进度安排。2017 年6 月底前,沿海各省(区、市)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摸底排查工作,制定非法与设置不合理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含排污口名单),编制完成近岸海域汇水区域(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2017 年底前,完成非法与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2018 年2 月底前,沿海各省份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报告(含排污口名单)和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情况报告(含设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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