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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简化危废许可证申请 简化排污许可证审批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21-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以下 简称《通知》),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生态环境领域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自2021年7月1日起,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出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省级权限)”等1项涉企经营许可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即可从事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辐射监测工作,无需重复取得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亦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认定和批准文件。
 
  (二)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事。对“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等12项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级权限)”等1项涉企经营许可,定期公布机构存量,方便企业开展业务。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动态调整更新清单。配合国务院审改办,及时动 态调整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
 
  (二)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并及时将 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 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优化审批服务事项,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企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 号),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不断强化“互联网+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五、加强措施保障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加强法治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生态环境部有关司局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改革。对照《通知》明确的改革方式、具体举措,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并根据法 律法规调整情况,按程序对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同步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
 
  (三)扎实推进工作落实。生态环境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责任司局要按照《通知》要求,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地、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附件: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举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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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照分离   环保政策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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