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犯罪案例
【案情概述】
2021年1月25日对某公司进行水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的生产废水经设施处理后进入待排池,由待排池经出水管进入总排口外排河道。检查时,待排池内液位低于出水管,而此时总排口正常排水,显然总排口的水不是待排池中的水,经过仔细检查发现,出水管内竟然有管中管。顺着出水管中的管中管,向上排查,发现暗盒,管中管通过三通管,一路穿墙过道在一隐蔽的水泥洞处,与自来水管接通。
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发现了作案软管,监控画面清晰反映了该企业利用暗管注水稀释排放的违法事实。在事实面前,污水站管理人员终于交待了利用暗管和在线采样规律,人为稀释排放、干扰在线检测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将涉案相关人员因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 “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七)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十条 违法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