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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修排污许可名录:放宽20个小类 收严11个小类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1-09-23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就《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0月22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c@meeb.sz.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点击左侧链接查看全文)
 
  2.《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点击左侧链接查看全文)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突出环境管理重点,科学实施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本名录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深圳市产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其修改单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我市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我市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市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含通用工序)生产经营的,需按照名录分别判定每个行业(含通用工序)的管理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依据本名录第 1 - 108 类无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同时属于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水环境或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参照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依据本名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医药制造业 2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行业的排污单位,位于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且委托园区集中处理水污染物的,可以参照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属于本名录第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大于10吨的;
 
  (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 250 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 500 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 0.5 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 30 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九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新兴产业类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管理的,其管理类别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确定。
 
  第十条本名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主要解决哪些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应该纳入什么类别管理的问题,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12月20日制订并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2019年版名录》对于推动排污许可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现行《2019年版名录》在深圳市排污许可制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管理类别划分不清晰、与深圳市实际不相符等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落地落实,我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制订了《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做出了明确部署。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范围、按行业推进的进度、排污单位应该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以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要求。2019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2019年版名录》,主要为解决《2017年版名录》排污许可未全覆盖、管理分类不合理、和其他统计分类不衔接等问题。
 
  2020年4月,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形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名录指引》),《名录指引》对《2019年版名录》做了内容补充以及名词解释,指导了2020年我市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
 
  二、《2019年版名录》在我市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无污染物产生的办公类企业也进行了排污登记
 
  《2019年版名录》在我市实施过程中,相关行业协会和排污单位反馈,对部分无污染物产生的办公类企业也实行了排污登记。经调查核实,我市进行排污登记单位共66000余家,其中约有10000家不涉及污染物产生及排放,仅作办公室或仓库使用。
 
  根据《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污登记单位开展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由于我市排污登记数量庞大,将大量不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将对执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二)部分行业管理类别划分不够科学合理
 
  《2019年版名录》在我市实施过程中,造纸222、纸制品制造223等行业要求有工业废气产生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仅切割纸板产生颗粒物的排污单位也核发了排污许可证;所有锂离子电池制造3814行业排污单位都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实际操作中我市绝大部分锂离子电池制造排污单位仅进行手工焊接、组装,基本不产生及排放污染物,以上情形明显与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初衷有所违背。
 
  橡胶制品业291、制鞋业195等行业要求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就按照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进行管理,由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中要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这导致了部分行业排污单位一旦被定性为重点排污单位,就被纳入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后续削减产能也无法跳出重点排污单位。
 
  (三)一些深圳特色行业未纳入《2019年版名录》
 
  《2019年版名录》中未将渔业A04中持有养殖证的工业化海水养殖、高位池(提水)海水养殖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现阶段陆域海水养殖企业已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如果不纳入《名录》有可能造成管理缺失。另外,深圳市实验室、检测单位数量较多,已进行排污登记的实验室、检测单位类排污单位逾200家,但《2019年版名录》中未将实验室、检测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际上,部分实验室、检测单位配套有废水处理设施并有废水排放,如果不加以管控有可能造成环境风险。
 
  三、《名录》制订目的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优化营商环境
 
  修订《名录》是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的需要。通过修订《名录》,聚焦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工艺,豁免部分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排污登记,放宽部分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可以有效推广和巩固优化营商环境成果,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持续改进完善,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修订《名录》是促进其更好的发挥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解决现行《名录》存在问题,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必然要求。《名录》修订中,充分考虑深圳市行业实际情况,并吸纳各行业协会、排污单位反馈意见,使排污许可分类更加科学、便于实际操作。
 
  (三)扩大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确保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
 
  为贯彻落实“综合改革试点”环评改革重大战略机遇,优化深圳市项目管理类别,实现排污许可与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管理对象方面的深度融合,本次名录修订将扩大排污许可管理范围,使得排污许可管理覆盖面更广,起到环境管理兜底作用。
 
  四、《名录》主要制订原则
 
  《名录》设置的行业类别与基本《2019年版名录》保持一致,主要制订原则和内容变化情况如下:
 
  (一)充分遵照《2019年版名录》的制订思路
 
  《名录》充分依据《2019年版名录》进行行业类别的划分,根据深圳市实际增补了1个小类,收严了11个小类,放宽了20个小类,细化了18个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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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许可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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