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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21-09-10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我部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做了清理,拟对部分规章进行修改。经研究,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公开征集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邮箱)。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法规司 王彬
 
  电 话:(010)65645269
 
  邮 箱:faguichu441@mee.gov.cn。
 
  附件1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六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环境信访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环境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环境信访工作专职或兼职人员。”
 
  二、将《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
 
  三、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四、删去《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六、删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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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部门规章   环保政策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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