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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及省厅关于土壤污染等问题的回复汇总

发布时间:2021-09-02

  关于场地调查(土壤污染调查)的问答
 
  一.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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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环境部部长信箱-常见问题
 
  1.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是否包括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答:1.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2.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认定依据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还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1)?《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引用的是GB50137-2011,据此,农用地用途变更为“绿地、公共设施用地(燃气、供水、供电等)”是否不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答:《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依据的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的有关规定。从地块安全利用的角度出发,按照GB/T21010-2017来规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围,是合理的。
 
  农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遵循分阶段开展调查。若第一阶段调查(书面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当然,也可以根据情况,采集和检测少量点位土壤样品,作为地块变更用途前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
 
  3.问:未利用地、复垦土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复垦为农用地,应如何开展环境调查的问题?
 
  答:土地复垦问题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有关问题可直接咨询相关部门。原则上,拟开垦为农用地的土壤污染物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考虑到工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类型可能超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的类型,原则上不鼓励工业企业用地,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开垦为农用地。
 
  4.问:工业转工业的情形是否需要开展调查?
 
  答: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工业转工业,非重点监管单位不强制要求调查,可以参考美国超级基金法建立的尽职调查制度,做好宣贯工作,让接手的企业主动去做现状调查,发现污染就追上一家企业的责任。
 
  5.问:针对目前存在的因固废非法处置或者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位置偏僻且无土地规划的农田、荒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土壤污染的情况,环境调查评估时能否采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如何确定特征污染物?
 
  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对于因固废非法处置或者环境突发事件造成农田、荒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土壤污染的,可参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6/T-2004)中的相关要求开展调查监测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理。关于特征污染物的确定问题,建议根据非法处置的固废中污染物的情况或者环境突发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的情况去确定。
 
  6.问:关于GB36600标准中的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如果地块为第一类用地,调查发现土壤中污染物超过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存在污染,但是污染物含量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是否可采取将该地块的污染土壤运输至已明确规划用途的第二类用地,作为风险管控手段?
 
  答:污染土壤转运不是风险管控的手段,不得把转运污染土壤作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方法。如果在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要进行异位修复或对修复后土壤进行再利用,确要转运的,需要符合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中规定,若修复后土壤外运到其他地块,应根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浓度与GB36600中接收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准值,并确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可参照HJ25.3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4.接收地接收的土壤污染浓度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需要对接收地实施风险管控,并按照HJ25.5-2018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接收地接收污染土壤之后,如果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或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则转运污染土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责任。
 
  7.问:若经场地详细调查后发现某地块存在超过GB36600中筛选值的现象,现可否将该场地超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定为GB36600中风险筛选值,并按此目标值进行修复?
 
  答: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并结合规划用途,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风险管制值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限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需要开展修复或风险管控行动。筛选值和管制值不是修复目标值。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
 
  8.问: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和监测因子选择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1)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该导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基本因子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所列基本项目一致。该导则实施之前,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需要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对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要求,既包括表1中所列必测项目,也包括依据HJ25.1、HJ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选测项目。
 
  三.以下问答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1.问:环评报告的结论其实是有一个时效性,时效5年,5年内不动工建设,那就得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因为周围环境存在一定变化。那么从技术讨论上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也应有一个时效性,因为做土壤调查时也要考虑周边企业对这块地的影响,才可以下结论。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是否应该重新修订备案?因为5年内周边环境也存在一定变化。当时的报告对这块的土壤污染状况结论是否依然能代表5年后土地的状况。周边环境的污染物大气沉降及地下水受影响,这是一个变化因素。建议地方是否应当出台一些法规,类似应急预案、环评的结论具有一个时效性,规定一个期限内该地块不开发建设,重新修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提问时间:2020-07-31 答复时间:2020-08-06
 
  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明确了评审的有关原则:1.整体性原则。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2.问:主题: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启动条件内容:非广州深圳区域的调查地块,在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前,调查地块内仍有快递收发站、销售商铺等商服企业在运营的情况下,是否可安排进场采样?还是需地块内所有企业(含上述商服企业)均停止运营并且撤离后,方可安排进场采样?
 
  提问时间:2021-06-03 答复时间:2021-06-04
 
  答:您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目的是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程度和范围,针对性原则是针对地块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征,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粤环办〔2020〕67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若采样过程受建筑物影响而无法按计划实施,则应在报告的不确定性分析中说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采样计划的工作内容的偏差以及限制条件对结论的影响;后续对于地块内存在的尚未清理完毕的建筑物,若清运或拆除过程新发现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需对新发现污染或二次污染区域开展补充调查。应先判断调查地块内快递收发站、运营销售商铺等商服企业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并依文件执行。
 
  3.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2020年4月2日出了一个函:关于广州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实验室备案意见的函,公布了进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平台信息系统”备案的检测实验室名单,针对此函件,我司想了解如下事宜:
 
  1、进入这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平台信息系统”进行备案有什么要求及条件。
 
  2、如何报名进入这个备案系统,要准备什么资料。3、进入这个备案系统要经过哪些部门的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4、如果条件都具备,从报名到进入系统备案需要多长时间?
 
  提问时间:2020-05-11 答复时间:2020-05-12
 
  答:工作人员已于2020年5月11日与贵公司电话反馈有关情况。具体情况如下:1、备案依据与目的:为贯彻执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参与我省企业用地调查样品检测实验室提出备案要求,未参与的检测实验室不做要求。实际上,备案只作为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办公室和省级详查办公室(省生态环境部门)对参与此次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的一个管理方式,备案意见仅用于开展此次企业用地调查专项工作,无另做他用,对其他方向、领域的工作也不起限制和决定性作用。2、为加强管理,我省目前只针对承担了地市检测任务的实验室进行备案,其他实验室不在备案对象范围内。实验室在接受地市委托后,由地市向省级申请,再由省级向国家申请“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数据库与管理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实验室取得账号后按要求进行备案有关操作。具体备案的要求及需提供的资料,审查内容等,会在实验室取得账号后一并进行告知。
 
  4.问:1、对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的地块,应将其移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清单”,这个权限是区县级环保局还是市级环保局操作的,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上在什么环节移除?

  2、环保部门在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等,是否出具受理回执或材料签收表之类的?
 
  提问时间2020-07-20 答复时间2020-07-24
 
  答:对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地块,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上传评审材料后移出调查名录清单。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执行,不出具受理回执。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是否出具受理回执,请咨询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5.问: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使用期已到,该场地产权人拟将该场地继续作工业用地使用,是否需进行土壤调查?
 
  提问时间:2020-01-10 答复时间:2020-01-13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答复:工业转工业,非重点监管单位不强制要求调查。如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以参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问:现有某村委会所有的地块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根据调查,该地块1992至2008年为某五金制品电镀厂生产使用,该电镀厂已于2009年关闭,该地块现用做某注塑厂生产,该注塑厂已取得环评批复和国家排污许可证。因该地块现有建筑物高度(3m左右)和门的宽度(1.8m)限制,钻探机无法进场,采取手钻的话,回填土料太坚硬无法完成采样。既然该地块已规划为农林用地,为了配合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该地块现有厂房是否应拆除?现仍在生产的注塑厂是否应搬迁?另,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农林用地,土壤评价标准是否应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考虑到GB15618-2018中的指标较少,对于GB15618-2018中没有的指标,是否应参考GB36600-2018?
 
  提问时间:2020-07-03 答复时间:2020-07-10
 
  答:您好!建议进一步核实该地块的未来规划用途,根据用途选择评价标准,值得注意的是,GB15618-2018中农用地的定义不包括林地。若该地块经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需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需要实施修复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的要求,结合“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农林用地”编制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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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壤污染   环保管家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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