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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单位 “通报批评”已升级为“行政处罚”

  来源:珠海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1-09-02

  项目建设单位
 
  环评技术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人员
 
  注意啦!
 
  你们提交的
 
  办理环评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若出现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
 
  将要承担的已不是“行政处理”责任
 
  而是“行政处罚”责任了!
 
  处罚决定文书将会全文公示在政府网站,计入环保信用记录中,后续可能对被处罚企业的评优评先、减税免税、贷款融资、上市增发等事项产生不利影响。
 
  这一改变源于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其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
 
  “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质量问题之一的,将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因此,对项目建设单位,环评技术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人员来说,“通报批评”不仅仅是批评了,已经升级为行政处罚,将对被处罚对象产生更为重大的影响!
 
  对于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技术单位、人员及建设单位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受到罚款等处理处罚。技术单位最高可能面临所收费用五倍罚款,禁止从事编制工作;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面临五年内禁止从事编制工作;建设单位最高可面临二百万元罚款;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面临二十万元罚款。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环评技术单位,并如实向技术单位提供基础资料并从严把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存在《环评法》《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对于盖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相关文件资料承担责任。
 
  技术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应从严管理,把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开展编制工作,杜绝违反《环评法》《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为发生。对于经盖章提交至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相关文件资料承担责任。
 
  普法宣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四)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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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评审批   行政处罚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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