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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自行监测厂界污染物 企业被罚18万元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1-07-13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天津市一企业于2020年7月1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对厂界污染物:臭气浓度、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进行自行监测,被行政处罚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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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天津生态环境局针对天津某可再生能公司公开的津市环罚字〔2021〕49号通知显示,该外企存在违法如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该可再生能公司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经由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生产工艺中包含喷漆工序,喷漆尾气经吸附式过滤器吸附过滤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出。该企业于2020年7月1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规定“五、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的规定,你单位应对厂界污染物:臭气浓度、二甲苯和挥发性有机物,每半年监测1次”。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天津某可再生能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至现场检查当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对厂界污染物:臭气浓度、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进行自行监测。
 
  在后续2021年6月9日听证会上,得出结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执法总队的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八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处罚通知后,同时明确告知该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在6月9日的听证会上,该企业做了如下申辩意见陈述:
 
  1.自从我单位2020年8月拿到《排污许可证》后即联系监测单位进行有关的监测。拿到后我们发现相关排污监测要求比之前增加了很多。以往我们是对真空浸漆的烘干炉6个排口和2个喷漆房的3个排口以及2个生活污水的排污总口进行年度监测。《排污许可证》上列举了36项排污监测要求,从月度到季度再到半年度,包括对厂界的无组织排放进行半年度监测。处罚书上提到未对无组织排放厂界相关污染物进行半年一次的监测。我单位在去年拿到《排污许可证》后和监测单位协商开展相应监测时讨论过此事。DB12/524-2020在2020年10月23日已经发布,2020年11月1日生效。其中关于无组织排放的监测位置已由厂界改为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外1米。我们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此矛盾情况,故此监测未顺利开展。
 
  2.我单位已经投入人力物力开展36项监测中的绝大多数监测,故属于部分未履行。且厂界监测属无组织排放内容,我单位基本都是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作业在环评中没有说明。在排污许可证上的出现也让我单位非常意外和困惑。我单位目前积极准备材料,从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上更新排污许可证。并已联系监测单位按照新的地标开展了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结果符合标准,可以认为已经完成了整改。
 
  3.我单位仅发电机工厂的喷漆和真空浸漆工段涉气,且甲苯、二甲苯和苯乙烯的月度排放量都不到100公斤,经监测都合格。我单位在2020年因环保要求对大的喷漆房进行了改造,合并了两个排气筒并加装了在线监测系统,从在线监测结果上我单位喷漆房排放达标。
 
  根据企业的陈述,此次违法主要来自于企业对环保标准理解不够,环保意识不强。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对证件监测内容没有仔细查看,仅对《排污许可证》上36项监测内容的部分项目进行了监测,从而导致后来环保部门的处罚,若是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能够仔细核对证件内容与厂区现有的监测项目是否相符,并查缺补漏,补足新增监测项,此类处罚完全可以避免,也不会造成大额罚款。
 
  那么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都要注意那些内容?
 
  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开始,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为方便排污单位知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开展的工作,现将证后管理要求整理如下。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需要做哪些事
 
  (一)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二)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制执行报告、进行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
 
  附: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48号)要求,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的排污许可证各项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哪些情况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怎么办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相关证后环境管理要求是生态环境部门证后监管重点。证后环境管理主要包括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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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台账记录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43条 规定: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具体台账类别、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和保存期限等要求,企业可参考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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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执行报告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月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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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信息公开情况;
 
  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执行(守法)报告主要内容,上报频次,其他信息等,企业严格对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执行(守法)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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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监测记录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自行监测污染源类别、排放口、监测内容、污染物名称,监测频次、采样及监测方法等,企业严格对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自行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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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现阶段可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s://wryjc.cnemc.cn)进行监测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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