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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1-06-2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及省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选,承担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相当级别的专家列为核心专家,全文如下: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经2021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
 
  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统一的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决策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的专家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专家库由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外事与财务处负责管理,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配合,省环境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主要由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提出评价意见;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审技术服务工作;
 
  (三)技术专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认可的环保相关资质,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评价标准和技术最新发展状况,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四)财务专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法律、纪律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技术专家达到以下条件的列为核心专家。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及省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选,承担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相当级别的专家。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的方式。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负责入库专家的资料审核工作。
 
  (一)个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常年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在线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并在专家库入库申请表上盖章。
 
  (二)定向邀请。为提高专家库质量,对个人未提出申请,但符合核心专家条件或在某一领域具有外界认可专业技能的专家,可由业务处室提出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函邀请入库。
 
  第八条 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二)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九条 入库专家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登录专家库系统进行修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予以更新。信息更新不再进行公示。
 
  第十条 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不予入库。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处室每季度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专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库。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委托,对生态环境相关专项工作开展咨询评审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根据咨询评价服务的规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在专项工作中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咨询评价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三)发现与受邀参与的专项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严守工作纪律,对专项工作中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和参与咨询评价的过程情况保密。
 
  第十四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咨询评审项目组织单位根据需要,明确提出专家组专业(行业)组成结构、专家专业、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等条件,在线提交后,由专家库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提出回避请求:
 
  1. 咨询服务的对象是受邀单位、机构的;
 
  2. 参与过咨询服务项目相关专项工作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或审核的;
 
  3. 父母、夫妻、子女等直系亲属是咨询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担任高层职务的;
 
  4. 参与过评价报告审核的,再被抽取参加验收的;
 
  5.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
 
  (三)轮换原则。在专家库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专家连续参与咨询评审活动不超过3次。
 
  第十五条 专家不能满足咨询评审活动的实际需求时,可以从国家或其他省直部门的专家库中邀请所需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过程由厅机关纪委监督。
 
  第十七条 咨询评审工作结束后,邀请专家单位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专家抽(选)取的重要参考。履职情况评价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差”4个等级。
 
  (一)严格遵守咨询评审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评估评审工作的,评价为“良好”。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较差”:
 
  1. 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咨询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 无故迟到,或在咨询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咨询评审工作开展的;
 
  3. 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咨询评审规则进行评判,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
 
  4. 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三)存在擅自披露咨询评审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咨询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评价为“差”。
 
  (四)不具备良好等级条件,且不属于较差或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一般”。
 
  第十八条 在库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存在伪造资料的;
 
  (五)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专家履职评定为“较差”的;
 
  (六)专家履职评定为“差”的;
 
  (七)出现第十条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具有第十八条(一)(三)所列情形的,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十八条(四)(五)所列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十八条(六)(七)所列情况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如公职人员具有第十八条(三)至(七)情形的,将函告其所属单位。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咨询评审活动中,需使用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的资源,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安徽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附件:1. 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2. 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行业领域表
 
  3. 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专业领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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