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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实施后镇江首次查处外轮未按规定使用岸电违法行为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1-03-2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镇江海事局对巴拿马籍国际航行船舶“优势”轮实施行政处罚,该轮在靠泊镇江句容电厂码头作业期间未按规定接入岸电。这是《长江保护法》实施后镇江发现的首起未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案例。
 
  国际航行船舶通常都利用燃油提供动力,船舶机电设备尤其是船舶柴油机在使用中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大气颗粒物和碳氢化合物等船舶废气污染物,会给我国沿江区域空气造成严重污染,不利于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为了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我国在许多港口建设了岸电设施,供船舶靠泊期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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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1日,镇江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码头检查时发现,巴拿马籍国际航行船舶“优势”轮靠泊镇江句容电厂码头作业期间,船舶并未按照规定接入岸电,而是连续三天用船用发电机供电。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轮岸电设备配备齐全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码头岸电设备也完全符合正常使用要求。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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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规定,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
 
  3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江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为长江生态大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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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将情况及时通报了“优势”轮,船方在事实面前承认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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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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