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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院:这些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罪名改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21-03-04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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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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