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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环保部官网 | 发布时间:2017-04-27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4月1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4月20日印发
 
  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等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环境基准是环境因子(污染物质或有害要素)对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不产生有害效应的剂量或水平。
 
  环境因子包括化学(污染物、营养物等)、物理(噪声、振动、辐射等)和生物(微生物、病原体等)因子等。
 
  第三条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基准科学研究,环境基准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环境基准制定、批准、发布,管理平台,环境基准专业队伍建设、技术培训、科学普及与应用。
 
  第四条环境基准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要求;
 
  (二)以保护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为出发点,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环境特征,体现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借鉴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开放共享、持续有序地开展环境基准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基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组织制定并发布环境基准。
 
  环境保护部组建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环境基准的科学评估。
 
  第六条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环境基准研究与制订等工作。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掌握国内外环境基准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开展环境基准科学研究的实验分析手段和能力。
 
  第二章分类
 
  第七条环境基准可分为水环境基准、大气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基准及其他基准。
 
  为保护水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和水生生态系统安全,制定水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水环境基准、水生生物水环境基准、水体营养物环境基准、沉积物环境基准、微生物水环境基准、病原体水环境基准等。
 
  为保护大气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安全,制定大气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大气环境基准、生态系统大气环境基准等。
 
  为保护土壤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系统安全、农产品质量与地下水安全等,制定土壤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陆生生物土壤环境基准、农产品质量土壤环境基准、地下水土壤环境基准等。
 
  为保护人体健康,制定噪声、振动、辐射等环境基准。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发布水、大气、土壤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与规范,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准数据筛选、模型和推导方法等。
 
  第九条依据环境基准技术指南与规范,确定不同环境因子的环境基准,具体表现形式为数值、函数式或描述水平。为阐述环境基准制定的具体方法和过程,环境基准发布时,需编制技术报告作为附件。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因子性质、实验过程、效应分析、暴露分析、基准推导及表述、基准自审核、未使用数据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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