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台账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等注意要点-资讯前沿-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资讯前沿 » 正文

对于台账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等注意要点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1-02-05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企业应该提前注意哪些要点?
 
  《条例》确定排污许可法律地位
 
  我国探索排污许可制度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排污许可管理体系逐步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向“宽准入、严监管”,不断探索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但是在环保实务中,针对审批环节,我国已经有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法一规来进行规范,而针对更重要的监管环节却没有行政法规的约束,需要绕圈子,依靠水、气等法律进行监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行编制,弥补了环保实务中的这一短板,确立了排污许可的法律地位。
 
  案例
 
  A企业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有废气污染排放。
 
  过去,《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生态环境部门对A企业进行处罚时,只能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九十九条,针对其没有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的行为进行处罚,而现在《条例》施行后,可以直接依据《条例》中第三十三条,对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本身进行处罚,完成了管理法规的升级。
 
  既往处罚排污违规行为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九十九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条例》处罚违规企业本身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3)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4)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解读企业注意要点
 
  针对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台账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这三方面,企业应注意哪些要点?
 
  01台账管理方面
 
  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原始依据,也是生态环保管理部门的重点检查内容以及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1)企业要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且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
 
  (3)企业要严格遵守信息公开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记载的内容频次,注意及时进行填写报送。
 
  02监督检查方面
 
  (1)分类管理,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及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并因企施策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诚信较差单位、公众比较关注的单位,进行较多频次的检查;对简化管理单位、诚信较好单位,则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0.webp
 
  (2)线上线下多样化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以及必要的现场监测的方式综合进行监督。
 
  (3)实现数据化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4)明确执法依据数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到的数据为行政执法依据。
 
  03违法处罚方面
 
  (1)处罚项增多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仅对排污单位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公开信息等5种情况设置了处罚条款,而《条例》中新增加了很多处罚项。
 
  例如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力度加大
 
  对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旦出现违法行为,罚款20万起步,最高一次性可达100万元,推动企业主动守法。
 
  例如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而按照《条例》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是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更多环保资讯,请关注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www.beidouzhiku.cn)。

关键词: 排污许可   环保管家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