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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2020年第二、三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1-01-22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鄂环函〔2021〕28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0年第二、三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2020年第二、三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共涉及13个地市(区、县)审批部门审批的24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发现,其中5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遗漏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未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或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对5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10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5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环评文件审批相应生态环境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同时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2020年第二、三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第二、三轮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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