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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因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来源:绍兴生态环境 | 发布时间:2020-12-21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22日上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移交线索。通过调取大西庄村监控及周边居民提供的照片发现:6月20日上午8点左右,绍兴柯桥某拉毛有限公司厂区东侧雨水口有乳白色水流入何家照河。
 
  经查实,该企业一台定型机废气装置的油水分离槽进水球阀故障,导致油水分离槽内喷淋废水满溢,流入雨水井,最终通过厂区东侧雨水排放口流入何家照河道。企业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贰万肆仟捌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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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画面
 
  案例启示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当根据应急方案迅速响应,同时报告主管部门,主动清除环境影响。
 
  各有关单位切莫疏于日常管理,发生事故不闻不问,一旦被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查实,等待企业的将是严厉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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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污染   应急预案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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