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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准确记录危废环境管理台账,要罚款30多万?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0-12-18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公开排放信息,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提高违法成本。
 
  第六十九条【违反台账记录(按日计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

  (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未准确记录危废环境管理台账,企业拟被罚30多万
 
  吴江汾湖高新区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配件喷涂项目的生产,已按要求办理了环评文件报批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根据环评文件内容和该公司实际生产活动记录,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矿物油、废桶、油墨抹布、污泥、染料涂料废液、漆渣、废活性炭、过滤棉。2020年10月14日,长三角两区一县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虽已建立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但未准确记录危废产生量。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拟处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
 
  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附:企业环保管理台账档案目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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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管理   环保管家   危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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