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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住建部 | 发布时间:2020-12-1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12月7日,住建部办公厅公布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运行管理。本规范是钢铁企业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钢铁企业污水处理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详情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抓紧开展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制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0〕46号),我部组织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ang.haidong@139.com、shiyu@cribc.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8号楼;邮编:1000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7日。
 
  附件:《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提高钢铁企业用水效率,有效控制污水排放量,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运行管理。
 
  1.0.3本规范是钢铁企业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钢铁企业污水处理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应保障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满足节水、节能、资源化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2.0.2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或回用水水质的要求。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后,需继续使用时,应经评估确定。
 
  2.0.3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应根据钢铁企业水源条件、用水要求、水量水质平衡,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出水水质标准、处理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2.0.4新建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
 
  2.0.5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0.6钢铁企业废水排放口应设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严禁未达标污水外排。
 
  2.0.7钢铁企业污水处理应有应急处理方案。
 
  2.0.8钢铁企业污水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类二次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 规划
 
  3.1一般规定
 
  3.0.1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应纳入企业总体规划。
 
  3.0.2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编制应结合企业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进行,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3钢铁企业污水处理项目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分期建设时,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3.0.4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
 
  2 确定排水体制与排水分区;
 
  3 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与用地;
 
  4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3.0厂址选择
 
  3.0.1污水处理项目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以及不受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地区。
 
  3.1 总平面布置
 
  3.1.1污水处理建(构)筑物之间及其与生产厂房、设施、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1.2污水处理设施的平面布置应按工艺流程顺序布置,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避免污水多次提升。
 
  3.1.3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3.1.4钢铁企业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雨水、冲洗地坪废水的收集与输送应根据厂区条件采用管道或明渠。
 
  4 勘察设计
 
  4.1一般规定
 
  4.0.1钢铁企业应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串级用水技术,降低单位产品的外排水量。
 
  4.0.2车间或机组产生的生产污水,应根据污水水质特性采用分质排水。酸性废水、碱性废水、酚氰废水、含油废水、含重金属废水、含硫废水、高浓度有机废水必须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厂区工业废水管网。
 
  4.0.3新建车间生产污水不得排入雨水排水管道系统,应收集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
 
  4.0.4生化处理的核心设施,应配置不少于2个独立的平行系列。
 
  4.0.5污水处理项目应设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4.0.6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应采用压力排放,排放管上必须设置计量仪表。
 
  4.0.7污水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4.0.8埋地焦化废水管道、污水及污泥处理构筑物应进行防渗处理。
 
  4.0.9软水、除盐水的贮存设施内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4.0.10卧式水泵与驱动设备连接的联轴器、皮带传动的皮带及皮带轮,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
 
  4.1 勘察
 
  4.1.1钢铁企业污水处理项目设计、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2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4.2 设计
 
  4.2.1矿山、原料区域生产车间、通廊冲洗地坪废水及车辆的冲洗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
 
  4.2.2湿式除尘废水应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
 
  4.2.3矿山的井下排水应经过处理后优先回用。
 
  4.2.4选矿厂产生的尾矿严禁排入自然水体。
 
  4.2.5矿浆浓缩处理的溢流水应循环使用。
 
  4.2.6煤气管道排水器的排水应收集后送焦化废水处理站处理,不得直接外排。
 
  4.2.7锅炉排污水应回收利用。
 
  4.2.8烟气脱硫、脱硝产生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不得外排。
 
  4.2.9液氨站冷却废水应单独收集,经沉淀、过滤后循环使用。
 
  4.2.10焦化脱硫废液不应排入焦化废水处理站。
 
  4.2.11焦化废水应采用“物化处理+预处理+生化处理+后处理+深度处理”的联合处理工艺。
 
  4.2.12焦化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事故储槽(池)。
 
  4.2.13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和组合应根据焦化废水的水质特点及用水对象的水质要求确定,应选用高级氧化技术、吸附处理技术。
 
  4.2.14焦化废水回用处理工艺应选用双膜法(超滤+反渗透)或其衍生技术,膜浓缩液应妥善处置。
 
  4.2.15处理达标的焦化废水、浓盐水、脱硫废水作为高炉炉渣粒化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时,其水质应满足:pH=6~9,SS≤70mg/L,氨氮≤25mg/L,CODCr≤150mg/L,挥发酚≤0.50mg/L,氰化物≤0.20mg/L。
 
  4.2.16水渣堆场的渗出液、水渣露天堆放的雨水应单独收集,并送回炉渣粒化循环水系统使用。
 
  4.2.17高炉煤气清洗循环水系统的污泥处理调节池操作区应设置煤气报警装置。
 
  4.2.18铸铁机循环水系统采用浓盐水作为补充水时,禁止设置溢流管。
 
  4.2.19净循环水系统应设置水质稳定装置,排污水应优先作为浊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使用。
 
  4.2.20炼钢转炉渣水淬应配置独立的水循环系统,其补充水应优先使用浓盐水、回用水,并应设有备用水源。
 
  4.2.21热轧直接冷却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排水水质特点和回用水质要求选择,采用混凝、沉淀、过滤、冷却处理工艺及其组合。
 
  4.2.22层流冷却处理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旁流处理水量应根据工艺的供水水温、水质要求计算确定。
 
  2过滤处理水量应根据需去除的氧化铁皮量计算确定。
 
  3冷却处理水量应根据供水温度要求经热工计算确定。
 
  4.2.23铁皮沟人行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出入口和栏杆;
 
  2 净宽度不得小于0.7m;
 
  3 敞开式铁皮沟的人行通道上部应设置挡渣板;
 
  4 铁皮沟进入旋流池前应设置格栅;
 
  5应采用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照明。
 
  4.2.24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
 
  4.2.25冷轧废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应根据机组排放废水水量以及排放制度确定。
 
  4.2.26冷轧废水每级处理设施应设置出水采样口。
 
  4.2.27电镀锌机组的含锌废水、镀锡机组的含锡废水应单独处理。
 
  4.2.28酸性废水常规处理应采用“调节+中和+混凝+沉淀+过滤”的处理工艺。
 
  4.2.29不锈钢混酸废水应设置反硝化装置。
 
  4.2.30酸性废水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容积应按8h~12h设计流量计算;
 
  2 不应少于2格;
 
  3 池内应设有曝气设施。
 
  4.2.31浓酸废液应单独设置事故池,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浓酸废液事故排放量和清洗水量。
 
  4.2.32碱性废水常规处理应采用“调节+中和+絮凝+气浮+生化”的处理工艺。
 
  4.2.33碱性废水调节池总容积应按8h~10h设计流量计算,不应少于2格。
 
  4.2.34浓碱废水应设置单独调节池。
 
  4.2.35含油废水预处理应采用“调节+混凝+气浮”的处理工艺,预处理出水应排入碱性废水处理系统继续处理。
 
  4.2.36含油废水调节池应设置2格,单座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主生产线乳化液系统单次最大排放量。
 
  4.2.37含铬废水常规处理应采用“调节+两级还原+中和+沉淀+过滤”的处理工艺。
 
  4.2.38含铬废水调节池总容积应按8h~12h设计流量计算,且不应小于单条主生产线钝化液循环槽的容积,不应少于2格。
 
  4.2.39含铬废水第二级还原出水六价铬不达标时,严禁进入下一处理单元;严禁将二级还原出水直接排入酸、碱废水系统。
 
  4.2.40综合污水处理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4.2.41综合污水预处理工艺应由除油、调节、格栅、混凝、澄清(沉淀)、过滤单元组成。
 
  4.2.42综合污水处理前端应设调节设施,调节时间应为4h~8h。
 
  4.2.43综合污水回用时应设消毒设施,出水必须经过消毒。
 
  4.2.44综合污水深度处理的设计规模及处理指标应根据全厂性水量平衡及水中盐类的平衡确定。
 
  4.2.45深度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及产品水水质要求选择,由预处理、除盐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组成。
 
  4.2.46深度处理除盐应采用超滤+反渗透工艺。超滤出水浊度不应大于0.3NTU,淤泥密度指数(SDI)不应大于5,回收率不应小于90%;反渗透膜应采用抗污染膜,三年内脱盐率不应小于97%,回收率不应小于70%。
 
  4.2.47深度处理站设计时应保证任一设备、构筑物、管道进行检修、清洗或损坏停运时仍能满足用水单元对水量和水质的需求。
 
  4.2.48深度处理系统中的水箱(池)应满足水泵启闭和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供排水制度和水量变化曲线等因素确定。无实测资料时,调节池容积应不小于4h设计水量,最终供水箱(池)容积应为最高日用水量的6~10%。
 
  4.2.49脱盐过程产生的浓含盐废水不应进入全厂生产废水管网,应单独收集、处理或在钢铁企业内消纳处置,当不能消纳时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4.2.50加氯间、污泥脱水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加氯间换气次数应为8次/小时~12次/小时;污泥脱水间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
 
  4.2.51含铬废水调节池、室内含酸废水调节池以及储存含有挥发性有毒、有害、有异味的废水处理设施必须加盖密封,并应设置废气收集及洗涤设施。
 
  4.2.52污泥应进行减量化处理并安全、有效处置。
 
  4.2.53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返回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2.54含铬污泥、含锡污泥、含锌污泥、生化污泥、含油污泥、酸性污泥应设置独立污泥浓缩池及污泥脱水设备。
 
  4.2.55含铬污泥、含锡污泥、含锌污泥、油泥及焦化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或企业厂区内资源化综合利用。
 
  4.2.56含铬污泥、含锡污泥、含锌污泥、油泥在企业内的临时贮存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4.2.57氯库、加氯间、二氧化氯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的有关规定。
 
  4.2.58强酸、强碱危险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其储存及使用区域应设置防护罩、安全围堰以及安全洗眼淋浴器,围堰内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储罐容积。
 
  4.2.59卸药区、储存和加药设施区域地坪应采取防腐防渗和废液收集措施。
 
  4.2.60钢铁企业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连接,且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钢铁企业回用水管道上严禁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
 
  4.2.61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下列部位必须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化工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 化工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的排水出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4.2.62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2.63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2.64输送介质温度高于80℃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
 
  5 施工及验收
 
  5.1一般规定
 
  5.0.1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与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及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方法、施工平面布置、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5.0.3施工单位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5.0.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0.5施工作业场所有害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5.0.6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0.7严禁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危险废物。
 
  5.0.8收集、贮存、运输或装卸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材料时,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5.1 施工
 
  5.1.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按作业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5.1.2建筑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5.1.3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5.1.4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时,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功能。
 
  5.1.5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5.1.6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下井调查,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且应采取防护措施。
 
  5.1.7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5.1.8设备和管道焊接工程中,在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后,必须在工程焊接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5.1.9管道穿过有防水要求的建(构)筑物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5.1.10管道焊接严禁用管路作为焊接地线。
 
  5.1.11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同时进行焊接、气割、直接敲击作业。在密闭和有限空间内进行涂料类防腐蚀工程施工时,必须采取强制通风。
 
  5.1.12用于绝热结构的固定件和支承件的材质和品种必须与设备及管道的材质相匹配。
 
  5.1.13金属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5.1.14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线路,防火阻燃措施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1.15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中,在设备或管道上安装取源部件的开孔和焊接工作,必须在设备或管道的防腐、衬里和压力试验前进行。
 
  5.2 验收
 
  5.2.1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依次进行,并应做好验收记录。
 
  5.2.2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2.3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书面文件。
 
  5.2.4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机械设备、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有合格证明。
 
  5.2.5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并形成记录;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进行复核,未经验收的基础,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5.2.6工程应在质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5.2.7水处理构筑物、贮水调蓄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5.2.8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的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9压力管道压力试验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厂区工业设备和管道工程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
 
  5.2.10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6 运行维护及拆除
 
  6.1一般规定
 
  6.0.1钢铁企业污水处理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制度、应急预案,并应定期修订。
 
  6.0.2钢铁企业污水处理单位应做好生产工序过程数据的统计,做好能源和材料、药品的消耗计量,并应做好各项生产指标的统计,进行成本核算。
 
  6.0.3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评估演练效果。
 
  6.1 运行维护
 
  6.1.1应定时对设备巡视检查,定期维护保养,按计划维修;并做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及维修记录并应及时存档。
 
  6.1.2污泥及加药管路应有防止管路堵塞、结冰措施。
 
  6.1.3电气作业应由持有电气操作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实施。
 
  6.1.4钢铁企业应在企业主体检修计划中纳入污水处理系统检修,保证污水处理系统定期实施中修、大修。污水处理系统存在安全、生产、环保缺陷时,应及时消除,不得长期带有缺陷运行。
 
  6.1.5污泥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排除故障,安排检修,及时恢复,禁止将污泥、泥浆水、废水排入系统下水道。
 
  6.1.6长期停用的过滤器、压力壳体类密封设备,应关闭进出水、压缩空气的介质阀门,并确认切断或设置泄压装置。
 
  6.1.7在线、离线备用运转设备应制定盘车制度,并做好记录。长期停运的运转设备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并检测电机绝缘。
 
  6.1.8管道焊口、焊缝、连接法兰、设备连接附件应定期检查,钢制管道壁厚应测量检测。
 
  6.1.9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6.1.10在构筑物上必须悬挂警示标识,配备救生圈、安全绳,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6.1.11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确保安全。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必须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6.1.12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盐酸的采购和存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固体氯酸钠应单独存放,且与设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库房应通风阴凉;
 
  3 在搬运和配制氯酸钠过程中,严禁用金属器件锤击或摔击,严禁明火;
 
  4 操作人员应戴防护手套和眼镜。
 
  6.1.13 采用液氯消毒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每周检查1次报警器及漏氯吸收装置与漏氯检测仪表的有效联动功能,并应每周启动1次手动装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氯库应设置漏氯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用具。
 
  6.1.14采用紫外线消毒,消毒水渠无水或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行水位时,严禁开启设备。
 
  6.1.15采用臭氧高级氧化和消毒时,应定期校准臭氧发生间内的臭氧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当发生臭氧泄漏事故时,应立即打开门窗并启动排风扇。
 
  6.1.16化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剧毒物的申购、储存、领取、使用、销毁管理制度。
 
  6.1.17当变、配电室设备在运行中发生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严禁合闸。
 
  6.2 拆除
 
  6.2.1工程拆除前,应制定拆除方案。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
 
  6.2.2拆除施工时,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的环保措施;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拆除工程,应提前编制《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
 
  6.2.3拆除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
 
  2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和脚手架上操作。
 
  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6.2.4拆除后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回收、处置,金属类、玻璃类、木材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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