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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伪造监测时间,未实际监测等,一监测公司被向全省通报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0-12-09

  辽宁省通报一起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数据案件
 
  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沈阳市、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对沈阳正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向全省予以通报。
 
  经查实,该公司存在以下四种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
 
  一是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该公司出具的正捷(检)字2019第423号、正捷(检)字2020第042-1号、正捷(检)字2020第042-2号三份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中,其所记录的被测自动仪器测定值与同时段仪器设备测量值不符。按照仪器设备的实际测量值计算,被测试设备的比对结果为不合格。该公司在出具上述报告时,存在故意不真实记录被测试仪器设备原始分析数据的情况,并导致评价结论失真,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判定办法》)第四条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规定的情形,存在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是伪造监测分析时间。自2020年1月起,该公司每个工作日向兴城市污水管理处出具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的检测分析报告单,监测项目包括pH、氨氮、COD、总磷四项。上述报告单及相关原始记录显示,从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到报告出具均为当日完成。经查,相关样品并未每日送到该公司实验室进行分析,而是由其临时雇用人员采集样品后,每周交给公司采样人员统一带回实验室分析,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的情况,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三是未开展实际测试,采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替代。该公司出具的正捷(检)字2020第042-1号、正捷(检)字2020第042-2号两份比对监测报告,均存在现场测试人员未对被测仪器设备进行质控样品测试的情况下,采用实验室质控样品分析数据替代的方式,作为仪器设备质控样品测定结果纳入报告,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四是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报告。该公司出具的正捷(检)字2020第050-1号检测报告与正捷(检)字2020第042-1号检测报告采样人员和采样时间高度重叠,其现场采样人员任某在2020年1月13日9时至11时在葫芦岛市南票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兴城市两地同时采样。经查,当日并无该公司工作人员赴葫芦岛市南票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采样监测。其在未开展现场采样、监测的情况下,直接出具了正捷(检)字2020第050-1号检测报告,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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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测数据   环保管家   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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