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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违反环评法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予处罚?

  来源:山东生态环境执法 | 发布时间:2020-12-0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0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推动转变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轻微违法企业依法减免处罚,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减免处罚。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集中公布一批各地依法实施减免处罚的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一
 
  青岛市某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不予处罚案
 
  青岛市某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平度市。2020年7月27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厂区东车间南侧有部分废油桶露天堆放。
 
  该企业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的规定,平度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东营市某热电有限公司

  炉渣存放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不予处罚案
 
  东营市某热电有限公司位于东营市利津县,2020年4月29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执法人员在使用无人机进行非现场执法时发现,该企业炉渣存放场所覆盖措施不完善,存在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要求企业对炉渣存放场所采取有效抑尘措施。4月30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炉渣存放场所已覆盖完全。
 
  该企业炉渣存放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利津县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属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利津县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处罚。
 
  典型案例三
 
  烟台市某海珍品有限公司

  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予处罚案
 
  烟台市某海珍品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开发区。2020年7月18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鳕鱼水产品加工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该企业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依据《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德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不予处罚案
 
  德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德州市临邑县。2020年11月3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1台电焊机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未开启。
 
  该企业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临邑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临邑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
 
  淄博市某加油站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使用

  油气回收装置从轻处罚案
 
  淄博市某加油站位于淄博市博山区。2020年7月16日,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帮扶组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卸油区一级油气回收接口阀关闭不严,地下储油罐应急排孔球阀处于打开状态,应急排孔管道顶部安装有带阻火帽的呼吸阀,造成地下储油罐内油气未经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直排大气。
 
  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计算,应处罚款6.5万元。因该企业属于小微型企业,年度内首次发生一般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事实裁量等级均不超过3,且下达处罚决定前已完成整改。依据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企业从轻处罚,2020年11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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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违法   环保管家   环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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