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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等中介机构的人员故意造假将正式入刑

  来源:VOCs前沿 | 发布时间:2020-12-0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年来,各地纷纷通报出一批环保在线监控运维不到位,环保在线监控数据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和运维单位,经调查发现,出现的问题为多家排污企业环保在线监控报告数据一致,环保在线监控报告数据作假,以及环保在线监控数据异常等问题。
 
  环境监测数据是国家和地方决策的依据,是环评的依据,也是环保督察、环保执法的依据,还能够为环境司法提供证据。环境监测真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必须入刑,而现在已经到了最好的时候。
 
  早前,生态环境部于今年4月份就透露:今年将借助刑法修正契机,推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于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已公布中国人大网,供社会公众于10月21日至11月19日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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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
 
  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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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与污染环境等相关,内容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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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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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测   环保管家   数据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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