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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解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来源:气象局网站 | 发布时间:2016-09-14

   安全为先 开放有序
 
  ——于新文解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4月1日,经中国气象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7日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签署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公布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于新文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于新文:一是加强防雷减灾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防雷减灾事关国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也尤为突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实现防雷减灾的重要保障。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规模也会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日益凸显。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气象部门制定出台《办法》,依法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责任制,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落实气象法律法规,深化改革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御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004年7月,国务院第412号令设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作出了规定。为保证气象法律法规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需要制定与其配套的规章制度予以完善细化。
 
  三是开放服务市场,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的需要。为了加快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开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优化政策环境,支持和鼓励具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需要制定出台《办法》。
 
  记者:《办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于新文: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一是将防雷安全贯穿于《办法》制定的全过程,强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实现防雷减灾目的的重要保障,强调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依法履职,提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质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依法有序开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培育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主体,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扩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覆盖面。三是依法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强化资质监管。
 
  《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安全至上,开放有序。安全为先,强调防雷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强调健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制度措施、完善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放有序,强调开放不等于放任不管,强调在全面开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的同时,健全市场准入条件、市场监管机制、信息公开和诚信评价制度,完善相关标准,依法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开放有序、运行规范。
 
  记者:《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规范的内容是什么?
 
  于新文:《办法》共7章40条,包括总则、资质申请条件、资质申请与受理、资质审查与评审、监督管理、罚则、附则,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第一,界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内涵。明确了防雷装置的内涵,其表述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二,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权限和范围。一是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二是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在第三十七条中明确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明确资质等级、有效期和业务范围。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明确了甲、乙两级资质等级的不同业务范围,规定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明确资质申请条件,包括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甲级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以及申请乙级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明确资质申请和受理要求,包括受理申请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受理的主体以及是否做出受理决定的要求。资质申请和受理要求的确立,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明确资质认定程序。一是为了保证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可靠,《办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是否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做出明确规定。二是为了确保评审的客观、公平、公正,《办法》对评审专家库的建立、评审委员会委员的确立、评审的方式及其评审意见的审查等做出明确规定。三是《办法》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的有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办法》对强化资质认定监督管理有何规定和要求?
 
  于新文:一是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应遵守的规则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变更以及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质量考核、监督检查、信用管理、信息公示。四是规定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记者:如何将《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于新文:一是抓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气象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制度内容,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规定的制度内涵;做好《办法》及其配套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宣贯工作;加强与当地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保证《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资质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要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审批工作人员,加强业务知识、技能以及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完善评审专家库建设,确保评审程序合法合规。
 
  三是加强和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要转变理念,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工商、安监等多部门沟通和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制度,健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随机抽查和过程监管制度,依法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秩序。
 
  四是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要求,抓紧做好涉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同时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五是狠抓《办法》落实的监督检查。要通过全面督查、专项检查,切实将《办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 (记者 张明禄)

关键词: 政策解读   雷电防护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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