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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意见的复函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20-10-28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你厅《关于再次征求〈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议将附件1第1页(一)重庆市第19项“公路客货运输”修改为“公路、铁路客货运输及多式联运”。
 
  二、建议将附件1第1页(二)四川省第5项“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及配套氯碱生产、高盐废水处理”修改为“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及配套氯碱生产、高盐废水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三、建议删除附件1第2页(三)贵州省第43项“20万吨/年以上煤制乙二醇”。
 
  四、焦化、电解铝属于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且在全国范围内产能过剩,不宜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建议删除附件1第6页(十一)内蒙古自治区第37项“一次性建成规模300万吨以上、6米以上顶装焦炉炭化室及焦炉气焦油等综合利用项目”和第39项“获得产能置换指标的电解铝项目”。
 
  五、建议将附件2第4页(二)四川省第20项“公路旅客运输,水路货物运输”修改为“公路旅客运输,水路、铁路货物运输”。
 
  六、建议将附件2第18页(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5项“公路旅客运输”修改为“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七、建议将附件2第20页(十一)内蒙古自治区第23项“公路旅客运输”修改为“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姜维
 
  电话:(010)65645219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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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产业目录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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