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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企业领证后如何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0-10-21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截止到2020年9月底,已在自行监测平台公开但未公开具体数据,或实际上未上传数据的的企业超过8万家。
 
  其中,未上传数据的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是:
 
  江苏  18582家
  广东  7980家
  四川  5489家
 
  最多的行业是: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木质家具制造
  热力生产和供应
 
  01

  自行监测数据公开情况

  02

  各地已发证企业未公开自行监测情况


 
  03

  各地已发证企业公开自行监测但无数据情况


 
  04

  各行业已发证企业未公开自行监测情况


 
  05

  各行业已发证企业公开自行监测但无数据情况


 
  排污登记的企业是否需要自行监测?
 
  Q:《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要求,凡申领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均需自觉开展自行监测。简化管理及重点管理的企业是有领取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是需要自觉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填报及公布监测数据,但排污登记的企业,只有排污登记信息,是否需要做好自行监测计划?如需要,是否也需要填报及公布监测数据?还是只是存档备查即可?
 
  A:《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有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自行监测工作须知
 
  为实现对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信息公开进行统一管理,由国务院统筹,生态环境部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发了“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简称“全国平台”),并明确要求“发证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须完成与数据管理系统的联网”,即将监测结果在“全国平台”填报和发布。
 
  “全国平台”网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
 
  排污单位如何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01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1、方案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分析设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样品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编制方案过程中,企业可以自主操作编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代为操作编制方案。另外,为实现企业数据联网与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平台”编制生成电子版的自行监测方案。
 
  2、自行监测内容
 
  监测信息包括:废气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废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无组织排出的厂界大气污染物以及声源或厂界噪声。若有特殊要求及情况,还应包含排污单位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雨水排口等环境质量监测内容。
 
  3. 工作依据
 
  (1)各企业的国家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载明并规定了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详细内容可通过政府官方网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syssb/xkgg/xkgg!licenseInformation.action,输入企业信息进行检索。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对自行监测的要求有明确指引。
 
  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的生态环境标准-标准查询栏目: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输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进行搜索下载。
 
  02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在监测结束后,妥善保存相应监测报告以及原始监测记录。
 
  自行监测过程中,企业可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代为自行监测;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主开展(自买设备开展的需严格执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要求)。
 
  03信息公开
 
  (三)通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统一组建的数据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须将监测结果在“全国平台”填报和发布。为保证监测数据发布时效性,在监测报告出具后,排污单位应当完成监测结果在“全国平台”填报和发布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网上填报工作流程、步骤
 
  温馨提示:全国平台方案编制是通过登录网址后在网上直接编辑提交的,不存在“方案上传、表格图片上传、方案导入”的说法。
 
  1登录“全国平台”并自行激活账号
 
  (1)登录“全国平台”:
 
  方法一: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端登录账户后,在监测记录模块进入到全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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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二:直接登录平台网址。即:
 
  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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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活账号填报功能:
 
  点击“数据采集”,点击分菜单栏“本季企业用户管理”,点击编辑,选中“填报用户”权限后保存。
 
  2激活账号后,重新登录平台
 
  (1)完善企业基本信息:点击“数据采集”,在分菜单栏“企业信息填报”处点击“基础信息录入”,在右侧显示的信息栏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上传相关文件(尽可能填报完整)。
 
  温馨提示:该原有信息为国排证副本自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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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线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①点击“数据采集”,在分菜单栏“企业信息填报”处点击点击“监测方案信息”后,右侧会自动显示方案内容。该原有方案为国排证副本自动关联,原有信息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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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选择“当前编辑”后点击“编辑”,进入编辑模式。方案编制工作内容可概括为四项:
 
  一是企业需要认真对照《指南》等文件要求,对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标准名称、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等所有内容进行调整与完善。编制步骤操作可点击“如何编制方案”进行学习。
 
  温馨提示:若对应行业技术指南暂未发布,则参照《总则》、排污证、环评批复等文件规定进行,待行业指南发布后再根据指南对方案内容进行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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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排污许可证同步过来的方案,有时频次单位显示为“1次/1null”,选择版本号选当前编辑,点击编辑按钮,点击具体项目名称(如:颗粒物),重新点选正确的频次,并提交就可以。
 
  三是根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要求,在方案中的完善无组织点位监测信息。
 
  温馨提示:按监测规范,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需设置上风向监测点1点、下风向监测点3至5点,各个监测点的监测因子、信息均为相同。可参考模板:
 
  四是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在方案中增补厂界噪声点位监测信息。
 
  注意:按监测规范,噪声监测点位应按照《技术指南 总则》5.4条款,在厂界设置多个监测点。可参考模板:
 

 
  3完成方案编制保存提交
 
  (1)点击“保存成方案”并按以下模板内容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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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分菜单栏“监测方案管理”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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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提示方案提交后,排污单位主动提醒负责方案审核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尽快进行审核。
 
  温馨提示:若方案内容审核不通过回退,企业要先在“监测方案管理”中把回退的旧方案删除,才可以进入“监测方案信息”中重新编制修改方案并保存新方案再提交。
 
  4开展自行监测
 
  (1)待方案内容审核通过后,企业要按方案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准备并开展自行监测相关事宜。
 
  准备完毕后(譬如已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商榷商定委托监测采样事宜),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把自行监测采样检测的具体日期告知方案审核部门,方案审核方根据采样时间设置方案执行。
 
  温馨提示:方案未执行视同于数据完成率为零。只有到达方案执行日期后,系统才能按照方案内容自动生成填报任务,企业才能填报数据并联网。
 
  (2)按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以下以录入手工监测结果为例说明:
 
  ①登录“全国平台”点击“数据采集”,点击“手工监测结果录入”,在日期台账选择具体采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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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根据实际监测的项目,选择废水、废气、无组织、噪声项目或者周边环境的监测结果进行监测数据的填报。
 

 
  ③填报后依次勾选该行最右边小框框后可直接点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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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方案执行后自行设置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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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境监测方案该怎么做?
 
  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已颁布20多项特定工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包括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农药制造、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石油化学、钢铁及炼焦化学、纺织印染、石油炼制、提取类制药、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造纸、火力发电及锅炉等。除上述特定工业外,其他工业类别或上述工业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执行。
 
  标准参考


 
  企业监测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1、监测点位及示意图
 
  ● 废气、废水
 
  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排放口)
 
  内部监测点位: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污水处理站进出口等(根据企业生产过程监控,特定污染物监控等需求设定)
 
  以非特定工业企业为例,某企业有3个工艺废气排放口、1个锅炉废气排放口、全厂共1个污水总排口,因此,该企业的外排口监测点位为4个废气排口和1个废水排口;企业需要监控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因此,该企业设置内部监测点位为废气治理设施的进气口。
 
  ● 噪声
 
  按GB 12348 执行,同时需考虑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等因素
 
  ●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2、监测指标(外排口监测点位)

  ● 指标设立的原则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明确的污染物指标;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污染物指标;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 废气的主要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包括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
 
  某企业根据环评文件显示,废气排放口1-3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硫化物,锅炉废气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实际排放与环评一致,因此,上述污染物为该企业的废气检测指标。
 
  3、监测频次

  ● 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不低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排向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 外排口监测点最低监测频次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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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 噪声监测频次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频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明确要求,或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可自己开展检测,不具备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委托具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 监测分析方法:参考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同时根据排放污染物浓度的高低,需考虑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测限和干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监测分析方法。
 
  5、采样方法与记录保存
 
  ● 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采样方法标准执行
 
  ● 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数据参考:排污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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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自行监测   环保管家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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