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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已通过并实施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20-10-20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天津市用严格法治措施护航绿色生态屏障建设。9月25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0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据记者了解,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之间的绿色生态屏障定位为“生态屏障、津沽绿谷”,总面积736平方公里,涉及滨海新区、东丽、津南、西青、宁河5个行政区和海河教育园区,分三级管控。经过三年的规划建设,截至目前,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林地面积达到14.28万亩,林木绿化覆盖率达20.4%,蓝绿空间占比提升到63.5%,区域内生态环境显著改善。根据规划,到2035年,蓝绿空间占总用地比例将达到70%,至2050年达到80%。
 
  《规定》推动保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
 
  “《规定》的制定与施行,为全市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严定中认为,《规定》的制定与施行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保护管理,重构城市国土空间布局、拓展蓝绿空间、提升城市品质,营造优美和谐的生态环境。
 
  是进一步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区是天津市委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转变城市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大举措,是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环境、大生态、大系统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自觉行动。《规定》的制定与施行,有利于巩固和维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好来之不易的良好生态环境。
 
  是衔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必然要求。2018年5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聚焦规划管控和建设主要任务,明确了实行规划管控的范围,确定了规划管控和建设的原则目标,确立了分级规划管控制度和管控要求。《规定》对《决定》确立的原则性要求作出衔接、细化和延伸,对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同时,《规定》的制定与施行更是规范绿色生态屏障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市委的总体部署,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三年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已初步呈现“大水、大绿、成林、成片”的特色风貌,绿色生态屏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和规范,依法保护初步形成的建设成果是当前的重要任务。《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管理活动作出进一步规范,明确管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为保护好、管理好绿色生态屏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规定》的施行,将推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保护管理向着规范化、精细化方向迈进,将对加快天津生态宜居现代化建设、促进天津绿色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严定中说。
 
  《规定》细化各级管控区管理要求
 
  “《规定》明确,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因地制宜,注重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在介绍《规定》的主要内容时说,这一基本原则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落实,贯穿于此次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也是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管控地区分级管理要求。衔接《决定》,明确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按照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三级管控区实行分级管理,并细化了对各级管控区的管理要求。一级管控区主要包括生态廊道地区和田园生态地区,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关系到城市生态安全保障。为此,《规定》重点规范了一级管控区的保护和管理:一是明确一级管控区应当统筹生态廊道、农田、林地、湿地、河道等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系统治理和保护。二是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等5类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三是加强人员、车辆管控,明确林地、湿地等生态保护区域要加强对人员进出、车辆通行的组织引导。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禁止机动车通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四是从事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规定》要求更加严格保护绿地、湿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一是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管控地区绿化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养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二是对管控地区内湿地实行优先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发挥湿地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三是对管控地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四是禁止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从事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植被,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擅自放牧、捕捞、放生等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
 
  此外,《规定》还就政府及部门职责、完善管控地区管理机制和监管平台、鼓励社会参与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对破坏绿色生态屏障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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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绿色生态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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