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的通知
鲁环函〔2020〕329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我省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转移利用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现将有关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备案材料应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材料目录详见附件。邮寄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联系电话:(0531)66226693。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有关要求告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并督促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单位按照要求履行备案程序。省生态环境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将依法向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国家出台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备案材料目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备案材料目录
1.备案信息表。加盖转移单位公章的《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信息表》(附后)。
2.转移计划。出省转移利用计划,内容包括转移时间、转移数量、运输路线、利用单位等。
3.利用合同。转移单位和接收利用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内容包括利用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利用的方式、双方污染防治责任等。
4.营业执照。转移单位和接收利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运输合同。固体废物委托第三方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应提供运输合同,内容包含运输固体废物的种类,双方权责等。
6.利用能力证明。固体废物利用接收单位具有相应种类固体废物利用能力的证明材料。
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