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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PPP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 一经清退2年内不得入库

发布时间:2017-03-28

  财政部27日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办法》所称PPP咨询机构库是指,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的,为PPP项目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机构的名称、简介、主要人员、资质、业绩等,为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
 
  (二)具备如下咨询服务业绩: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已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至少1个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
 
  (三)咨询机构有关信息已录入项目库;
 
  (四)近两年内未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PPP中心清退出机构库。
 
  而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PPP中心将予以清退出机构库: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财政部或者PPP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连续12个月未在PPP综合信息平台更新PPP咨询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的;
 
  (五)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的;
 
  (六)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的;
 
  (七)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或未尽职履行造成重大失误、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八)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九)拒绝接受PPP中心对机构库进行监督管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退出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机构库。两年后提请再次入库的,入库所需咨询服务业绩应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而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将享有应邀参与财政部及所属单位相关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等活动;获得PPP中心的指导等优先权。
 
       PPP中心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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