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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都完成?附证后管理重点事项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0-08-18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2020年2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2020年3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
 
  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2020年5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2020年7月底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
 
  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多地提前完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01江苏省
 
  13个设区市对纳入清理整顿范围的32.7万家企业逐个进行了排查和清理,全面完成发证、登记、清理任务,提前实现排污许可登记率和发证率“双百”目标。
 
  截至8月7日,江苏实际领证企业达3.8万家(清理整顿范围外0.4万家自主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企业数达24.5万家(清理整顿范围外4.8万家企业自主完成排污登记)。
 
  02山东省
 
  截至8月7日晚,山东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全部完成,比国家规定时限提前一个多月。全省已累计核发排污许可证27568张,发证量位居全国第2位,登记管理206730家。
 
  据了解,山东省下一步还将组织开展排污许可工作质量“回头看”,努力实现“应发尽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的目标。
 
  03广东省
 
  截至7月31日,全省各地91个行业排污许可发证完成率为66.2%,登记完成率为85.72%,发证登记总体完成率为84.64%。
 
  根据要求,广东将加强抽查复核,持续开展对33个行业的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提前谋划部署10月份的固定污染源全面排查清理工作,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借助执法力促发证登记工作的完成。
 
  04重庆市
 
  近日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任务,提前两个月实现了全覆盖。
 
  截至目前,全市共梳理入库企业清单78929条,核发排污许可证5781张,占7.3%;登记45398家,占57.5%;核发限期整改通知书483张,占0.6%。
 
  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本身的先进性和生命力意味着,责任归位,监管趋于精细化,将有利于梳理排污信息,便于快速发现问题和取证,以高位监管态势和高压驱动,倒逼企业高质量转型。
 
  05湖南省
 
  截至7月31日,我省共计完成所有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86389家,其中发证10280家、限期整改802家、登记管理52551家、关闭或不予发证登记企业22756家,实现发证、登记双清零。
 
  据悉,省生态环境厅推广建立了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一企一档”和“回头看”等工作机制,将继续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监管。
 
  06陕西省
 
  截至2020年7月29日,实现全省48171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登记全覆盖。上半年对已核发2870家企业进行了省级质量核查,对核查发现的2218个问题清单移交执法部门。
 
  一方面建立清单来源+分类管理+发证登记的全过程质控体系,成立信息平台数据分析小组,另一方面做到“边核发,边复核”,严把质量关口,同时采取个别指导和集中指导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07海南省
 
  全省已完成8272家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核发登记任务,提前完成了全覆盖。
 
  “这意味着海南省已开启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新阶段。”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全覆盖只是强化固定源环境管理的第一步。今后将全面开启发证质量复核工作,跟踪各限期整改类企业的整改进度,对遇到的问题逐个攻破、逐一解决,切实发挥制度创新的优势和效率。
 
  证后管理重点事项
 
  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开始,排污单位必须持证生产、按证排污,排污单位应知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将证后管理重点事项整理如下:
 
  一、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须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手工监测记录内容包括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自动监测运维记录需包含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态、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
 
  二、建立台账管理制度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开展台账记录、整理、维护等管理工作,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需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三、按时提交执行(守法)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于当季(月)结束后15 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每年结束后15日内提交。执行报告电子版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报送。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年报)。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执行报告必须按时提交,根据企业真实情况进行填报,是企业生产与排污的真实反映。
 
  四、及时信息公开
 
  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月/季度、半年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五、按期完成整改
 
  排污单位应当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并报送申请材料。排污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按要求整改完成并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排污单位换发排污许可证。
 
  对于整改进度缓慢或滞后的排污单位进行帮扶指导,定期通过信息平台、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同时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企业若出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十三条中的任一情形,均应按办法要求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实际保持一致,确保排污许可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七、按时补充、申领排污许可证
 
  企业新上项目需在新项目生产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排污许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补充填报;新建企业须在生产前三十个工作日,在国家排污许可平台上进行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有效期内及时办理延续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到期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视为无效,排污单位继续排污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进行处罚。
 
  九、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特殊情形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包括: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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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许可   固定污染源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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