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电磁辐射申报事项相关内容,对有关部门名称、职责进行了调整,修改了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
国务院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改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竣工验收。据此,河北省将《条例》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外,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