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2020年5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名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较上一版《名录》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
1.进一步界定纳入环评管理范围
细化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引入“工业建筑”的概念,《名录》中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明确将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等小微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对于部分改建工程内容与主体工程类别不一致的情况,《名录》修订后明确了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名录》条款第五条提出了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要求。
2.降低或取消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类别
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其中30多个小类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10多个小类取消部分报告表,30多个小类取消登记表。
3.提高部分项目类别
部分小类从报告表上升为报告书。
4.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部分项目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内,涉及喷漆工艺入园项目的选址合理性及喷漆工艺有关的污染防治可靠性等内容已在规划环评中作出合理分析并明确结论。明确可以由编制报告书降级为编制报告表,同时报告表应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开展重点分析,强化规划环评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名录新旧对比
以下名录综合了44号令、1号令和环综合〔2020〕13号。其中,底稿为2017年的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底纹为2018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部分,红色字为2020年环综合〔2020〕13号规定的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说明: (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2)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1号)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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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两个清单”,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
建立和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着力提高工作效能,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更加有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两个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对行之有效、广泛认可的措施,可固化形成长效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加以贯彻落实。
(四)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便利项目开工建设
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加强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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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