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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所有企业!请务必做好废气防治设施管理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0-05-15

  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罚款5万!
 
  3月2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发现临安某材料有限公司醇基涂料生产车间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考虑到企业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临安分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企业整改机会。3月30日,临安分局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及时整改。
 
  4月2日,临安分局对该公司屡次再犯的恶劣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2018)》,拟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频繁调试投料致废气排放超标

  罚款25万!
 
  2020年3月5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临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临城某水泥公司在线数据超标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窑尾排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存在超标现象。
 
  该企业因频繁调试投料不正常,窑尾排口氮氧化物数据频出高值,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针对该公司超标排放违法行为,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以25万元罚款。
 
  按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其中对大气污染行政处罚如下:
 
  大气污染行政处罚内容

  01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02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04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05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06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07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08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一、废气排放常见问题有哪些?
 
  1有组织废气排放常见问题
 
  是否对企业废气排放有监控措施;
 
  处理工艺是否合理,缺乏有效性处理的工艺会导致二次污染并且废气排放无法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有足够的处理能力,若处理能力不足会发生超标排放或直排的情况;
 
  处理费用是否合理,若缺乏经济性,太高的处理费用会导致企业因成本过高而不运行或检查时才运行,容易发生平常收集的废气直排的情况。
 
  2无组织废气排放常见问题
 
  装料、卸料、生产过程以及废水处理装置是否有收集设施;
 
  装置中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的现象;
 
  生产工艺是否合理;
 
  已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企业,需要关注是否完全收集,是否分类收集,处理工艺是否合理、处理能力是否充足、以及运行成本的经济可行性。
 
  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管理要求
 
  1、加强源头管控
 
  避免生产和使用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和物质。逐步淘汰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工艺和设备。印刷、家具、人造板、机械设备、电子、涂装等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剂等挥发性物质的行业或企业,应积极推行水性化替代工艺,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2、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保持正常运行
 
  在物料贮运、装卸、投料、输送、混合、反应、出料、分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废气有组织收集,做到“能收尽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收集的废气必须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液体喷淋处理的,必须保证液体充足、药剂添加及时、确保喷淋液PH值在的正常范围(酸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应呈碱性,碱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一般应呈酸性)。
 
  焚烧设施确保焚烧温度等参数在正常工况范围。活性炭处的,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记录齐全,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作为危险废物加强管理。
 
  规范贮存、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有废气产生,但在原环评中废气治理设施无具体要求的,应根据大气法一百零八条相应要求,自行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同时报备、验收。
 
  3、防止泄漏,监控有效
 
  石化、化工等有有机废气产生的企业必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使用或排放的企业,建议按安全部门要求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防治因环境引起的安全事故,持续改善,减少无组织排放量。
 
  4、排放口规范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废气排放筒应符合环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周边悬挂或张贴设施运行示意图,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落实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
 
  5、在线监测
 
  安装VOC在线监控的企业,要加强与设备厂商、日常运行维护单位的联系,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规范建立运行、维护记录等台帐资料。
 
  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维注意事项
 
  重点注意事项
 
  (1)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时要注意集气罩、废气管道、阀门、风机等是否完好,喷淋塔塔体(柜体)外观和气密性、喷淋系统是否正常。
 
  (2)UV光解设备使用前应清理前置过滤网,检查电控系统是否正常,更换损坏的UV灯管。
 
  (3)注意检查活性炭性状,结合使用周期及时更换。
 
  ( 小贴士: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需要妥善暂存和处置。)
 
  酸雾废气治理设施重点注意事项
 
  (1)药液系统是酸雾废气处理设施的重要组成,设施启动前一定要检查喷淋药液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更换或补充药剂。对于更换后的废喷淋液需要妥善处理。喷淋药液的检测可配合pH试纸、次氯酸钠试纸等进行。
 
  (2)铬酸雾一般在喷淋塔前还会配备回收器。设施启动前,应清除循环系统中的杂物和污垢,检查回收器能否正常运作。
 
  布袋除尘的粉尘废气治理设施重点注意事项
 
  着重检查布袋是否存在掉袋、松口、破损、受潮、糊袋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布袋更换,另外还要重点检查吹灰系统和排灰系统,检查可以结合检测风量、测试点压力与温度等参数来进行。
 
  图源网络
 
  锅炉废气治理设施重点注意事项
 
  燃生物质颗粒的锅炉一般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等单个或组合工艺来治理其燃烧废气。对于配置旋风除尘器的,应重点检查除尘器的气密性,排灰口、进排气口是否存在堵塞等,还要检查卸灰阀是否正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烟气处理布袋除尘系统的布袋除尘器一般会在前端安装阻火器来防止烧袋,因此废气治理设施启动时还要对阻火器进行检查。
 
  废气处理中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如何处置
 
  废气处理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废物的,要重点排查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做好环境安全风险研判,要合规存放危险化学品,合规暂存和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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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有机废气   环保管家   废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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