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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来源:环保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16-09-14

  日前,环境保护部会同质检总局发布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就如何理解、贯彻该标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⒈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情况
 
  自1995年以来,我国烧碱和聚氯乙烯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烧碱工业从1995年烧碱产量269万吨到2014年产量3910万吨,聚氯乙烯工业从1995年聚氯乙烯产量131万吨到2014年产量2389万吨。目前我国是烧碱和聚氯乙烯生产最大国家,产能产量均达到40%以上。由于近年来我国聚氯乙烯产能增速过快,消费拉动不足,导致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开工率仅为50%~60%。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属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产业,其中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乙炔法聚氯乙烯工业属《水俣公约》重点治理的涉汞行业。行业排放汞、氯乙烯、氯化氢、氯气、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含汞废酸、废汞触媒等,每年耗汞占国内汞消耗量的85%,产生废汞触媒1.7万吨左右。
 
  目前,该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现行标准存在污染物项目缺失、限值宽松、缺少特别排放限值等问题,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需求。
 
  ⒉标准限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标准限值是综合考虑国内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发展情况以及达标的经济成本等因素而制订的。
 
  ⒊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与GB 15581-1995相比,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新标准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项目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气、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氯乙烯、二氯乙烷、非甲烷总烃、二噁英类等10项;原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项目主要包括酸碱度(pH)、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硫化物、活性氯、氯乙烯、总汞、石棉。本次修订在上述污染物项目的基础上,增加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总钡、总镍,取消石棉,共计14项污染物。同时,进一步收紧了BOD5、悬浮物、活性氯、氯乙烯、总汞及基准排水量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新标准中废水CODCr、BOD5、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氮和总磷等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国际标准相比,处于中间或者相对比较严格的水平。大气污染物排放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严于德国和世界银行相关的规定,氯乙烯排放限值宽于美国和世界银行的限值,二氯乙烷排放限值与世界银行相关的规定一致,二噁英类与欧盟、世界银行等的规定相同。
 
  ⒋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CODCr、BOD5、总汞和氯乙烯年排放量将分别削减77%、67%、67%和87%,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年排放量将分别削减51%、72%、58%。
 
  实施新标准后,达到该标准要求,烧碱和聚氯乙烯现有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总投资约为22亿元,约占固定投资的4%;每年运行费用4亿元,约占生产成本的0.8%。烧碱和聚氯乙烯全行业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总投资约为24亿元,约占固定投资的4.3%,每年运行费用约2亿元,约占生产成本的0.4%。

关键词: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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