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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监测人员不能持有行政执法证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 发布时间:2020-04-1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标      题:关于县级监测站是否必须建设三级站的请示

  来信时间:2020/1/1

  回复时间:2020/1/6

  提问内容:
 
  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我是基层监测站的工作人员,我们这边的监测站形同虚设,有编有人没站,无办公场所,根本无法开展相关工作。监测站工作人员都有执法证和上岗证,我们被纳入了分局工作序列。我斗胆请问领导,县级监测站是否有必要建设三级站,如果不建,监测站的工作人员的编制可否纳入分局的编制中,让我们在分局任职有名有分,工作能站得住脚!
 
  回复内容:
 
  感谢敖丽同志对生态环境机构建设的关心,现将网上投诉问题内容答复如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9〕9号)明确,现有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一并上收到州(市),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州(市)承担,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领导。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承担相应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任务。改革后,县生态环境机构的管理属于州(市)生态环境局事权,上述问题由州(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解决。一是,县生态环境机构上划后,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让县级站真正运行起来,履行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职能,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应急监测;二是,州(市)生态环境局要解决好分局人员混编混岗的问题,监测技术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机关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原则上,技术人员不能纳入分局行政编制中;三是,行政单位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监测人员不能持有行政执法证,改革后,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证的动态管理。
 
  厅机关党委人事处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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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测站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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