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一般来说,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排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排污企业继续排放污染物属于违法排污行为。因此,排污企业需要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1、许可证到期如何延续?
答: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即在企业端-许可证延续模块提出申请。点击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时只需编辑以下页签:大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总许可量信息;水污染物申请排放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其他许可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再申请延续。
2、排污登记到期,如何延续?
答:排污单位通过登记延续模块自行延续。延续后无需管理部门审核,自行下载登记回执即可。
3、被撤销的许可证,如何再次提交申请?
答:排污单位在“许可证申请”模块,点击“我要申报”按钮,将生成上次申请时填报的许可证申请表,排污单位修改或检查无误后可提交。
4、被“不予受理”的申请,如何再次提交?
答: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将被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排污单位可重新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5、企业如何进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或已登记的注销?
由行政区内核发机关的系统管理员增加某个账号角色的“注销”权限,排污单位线下提出注销申请(申请中写明注销理由并盖章),然后提交核发部门进行注销许可证。对于注销后需要登记的,要及时衔接,避免管理空档。对于已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只需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自行注销即可。
6、企业搬迁、关闭等,许可证如何注销?
答:排污单位线下向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核发部门在管理端办理注销登记。
7、许可证遗失如何补办?
答: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发布遗失声明,提交补办申请。
什么情况下,企业排污许可证会被吊销?
2017年,因污染物废水超标排放和暗管排放污染物,深圳市永利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处以1239万元罚款,成为深圳首笔千万元环保罚单,同时被吊销排污许可证。
2018年8月14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摩拜单车供应商信隆健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条例,信隆健康被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同时被吊销排污许可证。
我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尚未发布,在其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于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吊销排污许可证、禁止或停止排放污染物之外的违证排污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计分制度,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或一年内罚款三次以上的排污单位,实行红牌警示,吊销排污许可证,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二条【不配合检查】排污单位拒不配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材料弄虚作假】排污单位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会被注销的情形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会被注销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换证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条件,不予换证的;
(三)排污单位的资质被依法终止的;
需要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情形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