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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开曝光5起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生态环境发布 | 发布时间:2020-04-0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会导致空中悬浮颗粒数量明显升高,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也会对土壤造成严重伤害,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规定的自觉性,现将近期我省发生的5起露天焚烧违法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3月2日,衡水市秸秆禁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平台桃城区河沿镇监控点火情报警,河沿镇政府立即组织防火巡查队赶赴现场扑灭火点,发现违法行为人焦某某,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桃城区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3月13日,沧州河间市沙河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杨官庄村两处耕地内露天焚烧秸秆。环保中队联合沙河桥镇环保所工作人员及该村村干部对焚烧地块进行了现场勘察,依法对两个地块承包户杨某强、刘某各处以罚款800元。
 

 
  3月16日,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派出所民警在护林防火工作中发现,苇子沟乡一田地内有野外用火痕迹,经民警侦查,锁定违法行为人丁某,苇子沟乡派出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3月17日,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派出所民警与政府工作人员在联合巡查中发现,大石柱子乡某村一田地有着火点并立即扑灭,汤道河镇派出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周某文处以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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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张家口市阳原县高墙乡青圪瘩村西的西大远(小地名)种植的大杏扁树被烧,经调查,火点是由青圪瘩村村民禹某引燃,阳原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
 
  相关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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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露天焚烧   环保管家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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