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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 发布时间:2020-04-0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河北省住建厅近日公布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已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城市、县城(含城关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小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监督管理和参照执行。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河北农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规程。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
 
  本标准共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总体要求;5. 污水处理的运行要求;6. 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要求;7.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要求;8. 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要求;9. 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要求;10. 信息记录与管理;11. 安全管理;12. 厂容厂貌。
 
  本标准由河北农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材料寄送至河北农业大学(地址:保定市莲池区灵雨寺街289号,邮编:071000,电话:0312-7521830,邮箱:hb-ljl@163.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水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大运行监管力度,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健康运行水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已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城市、县城(含城关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小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监督管理和参照执行。
 
  1.0.3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 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城镇环保基础设施。
 
  2.0.2 设施installations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为实现污水、污泥和恶臭等污染治理所配备的机械、设备、装置和建筑物与构筑物等的总称。
 
  2.0.3 运行管理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指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其设施操作与维护的生产活动。
 
  2.0.4 污泥转移联单制度regulations on sludge transportation record
 
  指为防止二次污染,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转移行为及其相关责任者所实行的特别管控制度,要求污泥转移、运输和接收时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条件和要求,填报《污泥转移联单》并按程序和期限留存和备查。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评价已投入正式运营,且出水达到国家或省统一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为对象。
 
  3.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且参加评选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3.1.3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污水处理厂,尚应进行现场考察。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评价指标体系由总体要求、污水处理的运行要求、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要求、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要求、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要求、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要求、信息记录与管理、安全管理、厂容厂貌9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
 
  3.2.2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3评价指标体系9类指标的满分均为10分,各指标得分依次为Q1、Q2、Q3、Q4、Q5、Q6、Q7、Q8、Q9,再乘以各指标权重,之后求和,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评价总得分。
 
  3.2.4 城镇污水处理厂评价的总得分按式(3.2.4)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9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9按表3.2.4取值。

 
  式3.2.4
 
 
 
  3.2.5 城镇污水处理厂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且评价得分分别达到60分、75分、90分,其相应评价等级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其中二星级和三星级每项得分均不应低于6分,具体评分细则见附录。
 
  4 总体要求
 
  4.1 控制项
 
  4.1.1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法人资格;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1.2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用化验室,具备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监控能力,按相关规定实施全过程检测;应制定化验分析质量控制标准,提高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定期检定和校验化验计量设备。
 
  4.1.3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措施,制定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4.2 评分项
 
  4.2.1 所有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且运行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需要。
 
  4.2.2 污水处理厂应结合实际健全运行管理体系,编制《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手册》,建立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巡检、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2.3 污水处理厂应对其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包括:进水口、出水口(排放口)、水污染物检测取样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废气恶臭处理的构筑物、全部运转设备、各类管道和电缆,以及主要工艺节点处等。
 
  4.2.4 在潜在的落空、落水、窒息、中毒、触电、起火、绞伤、传染处应设置警示标识。
 
  4.2.5 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运行单位或运营企业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防止发生运行事故。
 
  5 污水处理的运行要求
 
  5.1 控制项
 
  5.1.1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HJ/T372和HJ/T355的规定,在进水口安装进水连续采样装置和水质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5.1.2 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应规范化,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符合GB15562.1的相关规定。
 
  5.1.3 排放口应安装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并符合HJ/T355的相关要求,运行记录应归档和保存。
 
  5.1.4 污水处理厂应将在线连续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液进行收集和处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5.2 评分项
 
  Ⅰ 进水泵房的运行要求
 
  5.2.1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设计要求或实际进水量运行污水提升泵,不得擅自停运或减少运行台数,以收集并处理全部污水,实现满负荷运行。
 
  5.2.2 污水处理厂应配备计量污水进水水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实时计量,统计日、月、年的计量数值,并符合CJJ60标准的规定。
 
  5.2.3 污水处理厂应对水量计量装置做好维护与保养,保持正常、稳定的运行,并定期由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校验。
 
  5.2.4 污水处理厂应按GB18918规定的污染指标和采样化验频率检测进水水质。
 
  Ⅱ 生物反应池的运行要求
 
  5.2.5 按照生物反应池系列池组的设置情况及运行方式,调节各池进水水量,均匀配水,并保持均匀的曝气、推流和搅拌。
 
  5.2.6 根据生物反应池的出水水质要求、不同工艺流程的运行工况变化,调整并控制反应区的进水量、气水比、溶解氧(DO)和氧化还原电位(ORP)等工艺参数。
 
  5.2.7 应确保潜水搅拌器、潜水推进器、鼓风机及曝气器或曝气机、回流污泥泵、剩余污泥泵、刮吸泥机、膜分离装置及高压泵等污水处理关键设备按工艺设计要求保持正常运转。
 
  5.2.8 各池面应保持无浮渣,池壁应无附着物,走台上应无泡沫和浮渣溢出。
 
  5.2.9 不同活性污泥法的生物反应池的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576、HJ577、HJ578等相应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5.2.10 生物膜反应池的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2009、HJ2010、HJ2014等相应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Ⅲ 深度处理过程的运行要求
 
  5.2.11 混凝反应池应按工艺设计要求和运行工况,控制流速、水位和水力停留时间,且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2006的相关规定。
 
  5.2.12 过滤池应根据水头损失或过滤时间对滤床进行反冲洗,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2008的相关规定。
 
  5.2.13 膜分离装置应按工艺设计要求定期自动进行化学清洗或物理清洗,使其保持稳定运行,运行参数控制应符合HJ579的相关规定。
 
  5.2.14 清水池运行时应设定运行水位的上、下限,并安装水位运行自动控制装置,清水池应设置杀菌消毒设备和水质化验取水口。
 
  5.2.15 清水池应防止储存的清水被污染,池顶部应密闭,杀菌消毒后应保持规定的余氯浓度,每天应进行水质检测化验。
 
  Ⅳ 排放口的运行控制要求
 
  5.2.16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GB18918的规定进行污水处理厂出水的采样和水质检测。
 
  5.2.17 排放口安装和运行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符合HJ/T372的相关规定。
 
  Ⅴ 运行记录和数据统计
 
  5.2.18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运行管理规定记录实时运行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进水和出水的水量计量数据、污水提升泵的运行参数、污水超越管的阀门开启状态、反应池、污泥回流泵的运行情况及进水水量、回流污泥量、供气量、污泥排放量、水温、溶解氧、混合液沉降比、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MLSS)和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MLVSS)等数据。
 
  5.2.19 污水处理厂应统计全厂耗电量(月、年的统计平均数值),分析耗电量与污水处理量(月、年的统计数值)的符合度。
 
  5.2.20 污水处理厂应按规定检测并记录进水和出水的水质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pH、氨氮(以N计)、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和粪大肠菌群等。
 
  6 污泥处理处置的运行要求
 
  6.1 控制项
 
  6.1.1 外运污泥的含水率、转运要求和去向应符合《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
 
  6.1.2 污水处理厂应保持污泥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应记录污泥输出体积或质量,统计污泥出厂总量,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6.1.3 污水处理厂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实行稳定、减容、减量的有效处理。
 
  6.1.4 污水处理厂污泥需符合GB18918的相关要求,并按其处置方式达到相应的泥质标准。
 
  6.2 评分项
 
  Ⅰ 污泥量的控制
 
  6.2.1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各类污泥(含栅渣、沉砂、初沉污泥和二沉池剩余污泥)应全部进行减容减量的处理。
 
  6.2.2 以季度为时间单位计算的污泥产生总量应和污泥处理总量基本一致。
 
  Ⅱ 污泥处理设施的运行要求
 
  6.2.3 污泥处理的稳定、浓缩、调理、脱水等装置应保持正常运行工况,确保处理效果和运行稳定,不得无故停机或超负荷运行。
 
  6.2.4 污泥处理过程中应控制药剂消耗量并保持加药装置运行精准。
 
  Ⅲ 外运污泥的检测
 
  6.2.5 污水处理厂应检测每一批次(车)外运脱水污泥的各项污染控制指标,符合GB18918和CJ/T249-2007等的相关要求。
 
  6.2.6 严格控制脱水污泥的含水率和含水率检测操作的可靠性,使之符合出厂外运标准。
 
  Ⅳ污泥处置
 
  6.2.7 污水处理厂应与污泥处置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并明确运送泥质、运输方式等内容。
 
  7 恶臭气体处理的运行要求
 
  7.1 控制项
 
  7.1.1 污水处理厂应确保除臭装置排放的气体稳定、达标排放。
 
  7.1.2 厂界环境的臭气浓度应符合GB18918规定的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7.2 评分项
 
  7.2.1 风机和集气罩、集气与输气管道等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巡检和维护。
 
  7.2.2 气体输送管道应保持密闭状态,记录管线压降。
 
  7.2.3 集气管道和输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每班排放1次,管道的过流风量应达到设计要求。
 
  7.2.4 应定期对生物填料的运行情况及除臭效果进行观测。
 
  7.2.5 应定期对活性污泥投加泵及污泥输送管道进行检查与维护。
 
  7.2.6 应定期对微生物培养箱的供气系统进行巡检,保证气体供应。
 
  7.2.7 应根据进水水质和水量,以及臭气强度等因素调节活性污泥的投加量。
 
  8 厂界环境噪声的控制要求
 
  8.1 控制项
 
  8.1.1 污水处理厂应定期检测并记录厂界环境噪声,并符合GB12348的相关要求。
 
  8.2 评分项
 
  8.2.1 污水处理厂的噪声振动污染控制设施、设备应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8.2.2 污水处理厂应采取措施控制主要设备发出的噪声振动,并控制厂界环境噪声不形成污染。
 
  8.2.3 污水处理厂的减振降噪措施、设施和设备的减振降噪效果、环境噪声控制效果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提出的要求。
 
  9 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要求
 
  9.1 控制项
 
  9.1.1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功能完善的设施运行中央控制平台和大屏幕显示器,以全面记录并实时反映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
 
  9.1.2 污水处理厂的中央控制系统应具有数据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记录和数据分析及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图等功能。
 
  9.1.3 中央控制系统的记录不得修改,既定关键数据的监控不得撤销,系统不得具有系统数据修改和系统监控目标选择性撤销等功能。
 
  9.1.4 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符合HJ/T212的相关规定。
 
  9.1.5 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记录应齐全,并及时按要求存档备检。
 
  9.2 评分项
 
  Ⅰ 运行控制与显示
 
  9.2.1 控制室上位机界面应准确、全面、清晰、实时地反映全厂工艺运行和设备运转情况,显示越限报警(或紧急状态)、预报警、变量正常等不同状态。
 
  9.2.2 计算机、模拟盘及可编过程控制器(PLC)的数据显示应与现场一致,不得有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9.2.3 控制设备开启时,继电器动作应与设定一致,不得有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9.2.4 执行机构应正确执行控制室发出的指令,且无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9.2.5 上位机显示应规范,红色灯光表示越限报警或紧急状态;黄色灯光表示预报警;绿色灯光表示设备或过程变量正常。
 
  Ⅱ 水量水质监控的数据记录和显示
 
  9.2.6 中控系统应实时记录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流量(含累计流量)和进、出水水质(COD、氨氮等关键指标)等运行数据,并依据记录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9.2.7 将进水和出水的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SS等作为选择性指标时,中控系统可作相关记录并依据数据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9.2.8 污水处理厂应安装再生水流量计并记录和传送流量数据,应具有表征再生水水质的色度、浊度等特征性指标的监测和数据记录,有明确用途的再生水应同时监测和记录其他选择性水质指标。
 
  Ⅲ 关键设备运行监控的数据记录和显示
 
  9.2.9 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水处理关键设备的运行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9.2.10 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水提升泵的运行数据,包括吸水池液位和提升泵的运行电流、运行频率和运行时间等。
 
  9.2.11 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曝气设备的运行数据,包括:如为鼓风曝气,应记录鼓风机风量、(总)电流;如为机械曝气,应记录设备运行(总)电流;曝气设备的运行时间、转速或开启度等。
 
  9.2.12 中央控制系统应记录污泥脱水设备的运行时间、运行电流和加药量等运行数据,并宜作为选择性指标。
 
  Ⅳ 关键运行参数的数据记录和显示
 
  9.2.13 中央控制系统应实时记录和显示各生化池的溶解氧(DO)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9.2.14 活性污泥法相关工艺应实时记录和显示各生化池的氧化还原电极电位(ORP)、活性污泥浓度等数据,并依据数据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
 
  10 信息记录与管理
 
  10.1 控制项
 
  10.1.1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CJJ60的各项规定,建立分类信息台账。
 
  10.1.2 污水处理厂应收集、整理、保存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的相关信息。
 
  10.2 评分项
 
  Ⅰ 设施运行台账记录的信息
 
  10.2.1 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的产生量、转移量及其去向情况
 
  10.2.2 曝气机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护保养与修理情况等。
 
  10.2.3 按月记录设备的用电量、用药量、干污泥处置量等。
 
  Ⅱ 污染减排台账记录的内容
 
  10.2.4 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总量等情况。
 
  10.2.5 设施运行产生的电耗、药耗、污泥减量化处理和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10.2.6 新增污染减排能力及运行减排效果的动态变化情况等。
 
  Ⅲ 设施运行记录
 
  10.2.7 单体设备的运行情况,累计运行时间,及现场各类仪表的运行数据的统计表。
 
  10.2.8 运行情况记录表:按月统计的月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出厂污泥量,耗电量等。
 
  10.2.9 中控系统主要数据统计表,设备故障时间统计表,各处理单元工艺的运行状态报表。
 
  10.2.10 中控系统主要情况变化趋势曲线图:月流量(进、出水水量、鼓风量和污泥量)、约束性指标COD、氨氮(以N计),以及关键工艺参数DO、MLSS等。
 
  10.2.11污水回用量、回用设施运行情况和回用水出售业绩等资料。
 
  10.2.12 污泥检测记录和污泥转运联单等资料。
 
  Ⅳ 设施运行凭证
 
  10.2.1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和限期整改及处罚通知等。
 
  10.2.13 电费缴纳凭证、药剂采购凭证、污泥处置转运凭证。
 
  Ⅴ 设施运行报告
 
  10.2.14 运行单位应定期总结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减排情况,根据设施运行台账和污染减排台账编制年度设施运行报告,并利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无线上传等手段及时发送设施运行报告。
 
  10.2.15 设施运行报告的内容包括进水水量水质情况、污水处理量及排水达标情况、污泥产生量及处理处置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设施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等。
 
  10.2.16 污水处理厂运行中发生突发性事故、设施运行故障、进水水量过大导致超负荷运行、进水水质严重恶化等直接影响达标排放的重大情况时,污水处理厂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0.2.17 污水处理量不足、进水浓度低、污泥产量较高或较低、耗电量偏低、主要处理设施和设备维修、事故停运等影响污染减排的情况说明。
 
  11 安全管理
 
  11.1 控制项
 
  11.1.1 有健全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1.2 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修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护措施齐全。从业人员须经特种培训后持证上岗。
 
  11.1.3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气体检测仪安全措施到位。
 
  11.1.4 消防设施到位,并定期检查、更新。
 
  11.1.5 构筑物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11.1.6 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按规定管理。
 
  11.1.7 有针对防汛、防震、有限空间作业、来水异常等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1.2 评分项
 
  Ⅰ 安全生产制度
 
  11.2.1 污水处理厂各级领导人员,各职能科室,安全管理部门及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以便各负其责,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即“五同时”)。
 
  11.2.2 新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独立操作。对电器、起重机、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程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安全活动制度,对调动工种或更新设备都必须向工人作相应的安全教育。
 
  11.2.3 工人上班前,对所操作的机器设备和工具必须进行检查;生产班组必须定期对所管机具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厂部由领导组织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查出问题要逐条整改,在规定假日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11.2.4 消防器材和设施的设置问题;木工间、油库、消化池和储气柜附近等处严禁火种带入;电气焊器材(乙炔发生器等)和点焊操作的防火问题;受压容器(氧气瓶、锅炉等)的防爆问题;特别是消化区,要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并建立动火审批制度,避免引起火灾和爆炸。
 
  Ⅱ 安全用电
 
  11.2.5 对电气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包括:电气设备绝缘有无破损;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是否有保护;保护接零线或接地是否正确、可靠;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手提式灯和局部照明电压是否安全;安全用具和电器灭火器是否齐全;电气连接部位是否完好等。
 
  11.2.6 移动电具要用三眼(四眼)插座,要用三芯(四芯)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线,室外移动性闸刀开关和插座等要装在安全电箱内。
 
  11.2.7 要经常进行安全活动,学习安全用电知识。如果由于防范不足,发现有人触电则首要的是尽快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当触电人脱离电源后应迅速根据具体情况作对症救治,同时向医务部门呼救。
 
  Ⅲ 防溺水和高空坠落
 
  11.2.8 污水池管理工作不准随便越栏工作,越栏工作必须穿好救生衣并有人监护。
 
  11.2.9 污水池区域必须设置若干救生圈,以备不测之需。
 
  11.2.10 铁栅、池盖、井盖如有腐蚀损坏,需及时掉换。
 
  11.2.11 污水处理厂职工有时需登高作业。登高作业应牢记:登高作业“三件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并遵守登高作业的一系列规定。
 
  Ⅳ 化验室安全
 
  11.2.12 加热挥发性或易燃性有机溶剂时,禁止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必须在水浴锅或电热板上缓慢进行。
 
  11.2.13 可燃物质如汽油、酒精、煤油等物,不可放在煤气灯、电炉或其他火源附近。
 
  11.2.14 剧毒药品必须制定保管、使用制度,应设专柜并双人双锁保管。
 
  11.2.15 强酸与氨水分开存放。
 
  11.2.16 倒、用硝酸、氨气和氢氟酸等必须戴好橡皮手套。启开乙醚和氨水等易挥发的试剂瓶时,决不可使口对着自己或他人。11.2.17 从事产生有害气体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
 
  11.2.18 接触污水和药品后,应注意洗手,手上有伤口时不可接触污水和药品。
 
  11.2.19 化验室应备有消防设备,如黄沙桶和四氯化碳灭火机等,黄沙桶内的黄沙应保持干燥,不可浸水。
 
  11.2.20 化验室内应保持空气流通,环境整洁,每天工作结束,应进行水、电等安全检查。在冬季,下班前应进行防冻措施检查。
 
  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11.2.21污水处理厂应对厂内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11.2.22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凡是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先检测其氧气、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含量,将检测结果记录《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内,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11.2.23确保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现场的空气质量,其中氧气含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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