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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及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来源:企事业环保 | 发布时间:2020-03-27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B/T 2025-201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贮存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等,对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见附件)。
 
  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
 
  01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
 
 
 
  填写说明:
 
  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危险废物产生规模:分为1吨/年以下、1(含)-10吨/年、10(含)-100吨/年、100(含)-500吨/年、500(含)-1000吨/年、1000吨/年及以上共六个等级。
 
  (2)贮存设施数量:仓库×处,储罐×处。仓库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
 
  (3)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容积):仓库×平方米,储罐×升。仓库面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等建筑面积之和,以平方米计;储罐容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容积之和,以升计。
 
  (4)厂区平面示意图:绘制厂区建筑平面示意图,突出显示厂区每一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厂区的相对位置。
 
  (5)危废名称:列出企业实际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名称。
 
  (6)危废代码:危险废物对应的八位码。
 
  (7)环评批文:公开企业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评情况。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写批复文号,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填“无”。
 
  (8)产生来源:指危险废物产生环节或产生工序。
 
  (9)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贮槽等设施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风、防雨、防晒、防雷、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泄露液体收集、废气收集导出及净化处理等。
 
  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根据经营许可证,填写编号。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效期:根据经营许可证,填写许可有效期。
 
  (3)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能力:根据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内容,列出企业收集、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方式与能力。
 
  (4)次生危废种类和数量:指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名称、代码和数量,其中,数量根据管理计划、上一年度次生量估算,以吨/年计,可清洗回收利用的包装容器以只计量。
 
  (5)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厂区内危险废物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过程、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需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风、防雨、防晒、防雷、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泄露液体收集、废气收集导出及净化处理等。
 
  (6)厂区平面示意图:绘制厂区建筑平面示意图,突出显示厂区涉及危险废物的区域在厂区的相对位置,包括危险废物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区域、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
 
  02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

 
 
  填写说明:
 
  2.1贮存设施外部警示标志牌
 
  包括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和立式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
 
  (1)贮存设施编号:用“(第×-×号)”表示,第一个“×”指企业贮存设施总数,第二个“×”指本设施顺序号。
 
  (2)本设施环评批文:贮存设施已通过环评的,填写环评批复文号;未通过环评的,填写“无”。
 
  (3)本设施建筑面积(容积):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容积),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等以平方米计,储罐、贮槽等以升计。
 
  (4)本设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设施内贮存危险废物种类及危险特性,明确须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对应项目前打“√”。采用立式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牌的,直接填写相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5)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指为应对危险废物泄露等突发环境事故时,配备的环境应急物资及设备。
 
  (6)本设施贮存危险废物清单: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种类情况,填写各类危险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环评批文(指产生或收集此项危险废物的项目环评批文,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写“无”);企业可根据贮存种类多少,适当调整本部分的字号和间距。
 
  2.2贮存设施内部分区警示标志牌
 
  (1)废物名称:分区警示标志牌对应区域贮存的危险废物名称。
 
  (2)废物代码:该分区内危险废物代码。
 
  (3)主要成分:该分区内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名称。
 
  (4)危险特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5)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分区内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需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6)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指为应对分区内危险废物泄露等突发环境事故时,配备的环境应急物资及设备。
 
  03包装识别标签

 
 
  说明:
 
  附件中出现的底板背景、文字、图案、标签颜色对应CMYK色值情况如附表所示。
 
  颜色色值情况对照表

 
 
  一、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违法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5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50万元-10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六、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七、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未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10万元的罚款。
 
  九、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
 
  十、建设项目未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十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十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废收集 做到这些就够了!
 
  危险废物收集应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工艺特征、排放周期、危险废物特性等因素制定收集计划和详细的操作规程。
 
  收集计划
 
  包括收集任务概述、收集目标及原则、危险废物特性评估、收集量估算、收集作业范围和方法、收集设备与包装容器、安全生产与个人防护、工程防护与事故应急、进度安排与组织管理等。
 
  操作规程
 
  包括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和方法、专用设备和工具、转移和交接、安全保障和应急防护等。
 
  产废单位进行的危险废物收集包括在危险废物产生节点将危险废物集中到适当的包装容器或运输车辆和将已包装或装到运输车辆上的危险废物集中到危废产业单位内部临时贮存设施的内部转运两个方面。
 
  那么危险废物的包装、收集作业及内部转运作业分别有哪些要求呢?
 
  包装要求
 
  1.包装材质要与危险废物相容,可根据废物特性选择钢、铝、塑料等材质;
 
  2.性质类似的废物可收集到同一容器中,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合包装;
 
  3.危险废物包装应能有效隔断危废迁移扩散途径,并满足防渗、防漏要求;
 
  4.包装好的危险废物应设置相应的标签,标签信息应填写完整翔实;
 
  5.盛装过危险废物的包装袋或包装容器破损后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危险废物还应根据《危险废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进行运输包装,含多氯联苯废物的收集还应符合《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
 
  收集作业要求
 
  1.根据收集设备、转运车辆以及现场人员等实际情况确定相应作业区域,同时设立作业界限标志和警示牌;
 
  2.收集时应配备必要的收集工具和包装物以及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和应急装备;
 
  3.收集结束后,应清理和恢复收集作业区域,确保作业区域环境整洁安全;
 
  4.危险废物收集应填写记录表,并将记录表作为危废管理的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5.作业区域应设置危险废物收集专用通道和人员避险通道;
 
  6.收集过危险废物的容器、设备、设施、场所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消除污染,确保其使用安全。
 
  内部转运作业要求
 
  1.内部转运应综合考虑厂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转运路线,尽量避开办公区和生活区;
 
  2.内部转运作业应采用专用的工具,按照有关规范填写《危险废物场内转运记录表》;
 
  3.内部转运结束后应对转运路线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无危险废物遗失在转运路线上,并对转运工具进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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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废物   环保管家   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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