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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活性炭更换频次及更换量、排气筒高度』等问题,请看省厅回复

  来源:VOCs前沿 | 发布时间: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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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我司是广州南沙区的一家日用品生产公司,总VOCs主要由注塑机产生,共有7台注塑机,根据环评分析,已拿批复,活性炭需要吸附的总VOCs合计0.0189吨每年,吸附后废活性炭量为0.0945吨每年 。环评工程分析活性炭装炭量为0.25吨,批复要求我们每个月换一次,一次换0.25吨,1.5吨每年。实际上,理论上计算,我司活性箱装炭量0.25吨远大于环评要求必须更换的吸附后废活性炭量0.0945吨每年,另外我司均有季度监测废气结果都是达标的,即我司认为是不是活性炭量更换批次不用每两个月换一次,或是我司一年换一次,废气结果可能也是达标的。综上所述,我的问题就是:我司废活性炭的更换量及更换频次要想做调整,更换量和更换频次给减少点,例如每季度换一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回复:您好,活性炭更换频率及更换量可依据废气处理量、废气停留时间、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浓度等进行一定调整,但应确保每季度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VOC排放标准、总量满足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环评手续。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题: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5.4.2要求: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如企业只有一层的铁皮厂房(厂房高度4m左右),且厂房上方有高压线通过,处于安全考虑,排气筒高度不能达到15m及以上,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回复:您好,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由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对其中具体条款应如何理解,其解释权在生态环境部。
 
  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5.4.2部分规定“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企业可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具体求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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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活性炭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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