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一段时期以来,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心。这类病毒原本存在于野生动物身上,把它们引到人身上的祸源,与一些人管不住自己的嘴——乱杀、乱吃野生动物有直接关系。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3月16日,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助推从运输环节彻底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链条。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自然繁殖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健康,事关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治理体系构建。严控野生动物运输环节,是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据了解,我国现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林业、渔业、兽医等主管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等方面的职责。但在野生动物运输方面,对相关职责的规定较为笼统和概括。
交通运输部认为,从当前疫情防控情况以及落实《决定》的要求来看,结合交通运输管理实际,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决定》中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托运人、承运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各方主体在运输环节的相关责任,依法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和《决定》。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落实《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以其他目的需要运输的野生动物,应当依照《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运输野生动物
新规出台后,在具体环节上各方主体到底应该承担哪些责任?《通知》对运输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实名登记、安全检查查验等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要求,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在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凭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时,应当依法持有或者附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以及检疫证明等。未依法取得上述证明证件的,承运人一律不得承运。
其次,道路货运经营者要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根据受理货物票数相应要求的3%、5%、8%比例进行抽检抽查并做好信息记录。同时,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等要求,实施托运物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运输野生动物。
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货运实名制规定,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最后,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运输;发现托运人违禁运输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在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同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进行移交,并积极配合其依法查处。”在执法监管方面,《通知》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抽检抽查、登记、验视等工作,严格落实野生动物运输相关规定。
此外,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管理体制,加强联合执法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与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