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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铸造工业等五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解读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 发布时间:2020-03-1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归属C 33金属制品业中的C 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C 3392有色金属铸造的排污单位。
 
  废气产排污环节
 
  废气排放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两种方式,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中,颗粒物主要来自金属熔炼(感应电炉、冲天炉、电弧炉、精炼炉、燃气炉等)、造型、制芯、浇注、冷却、落砂、旧砂再生、清理及热处理炉等工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来自冲天炉、燃气炉和热处理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表面涂装和消失模、实型铸造工艺的浇注工序;三乙胺主要来自冷芯盒制芯工序。
 
  废水产排污环节
 
  废水主要来自厂内废水综合处理站,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废水排放去向主要有厂内回用、厂外污水处理厂、自然水体三种方式。
 
  典型生产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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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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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非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以高压铸造为例)
 
  执行标准
 
  废气目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标准,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标准。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和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等。其中:
 
  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
 
  2.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铅(限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企业)、三乙胺(限冷芯盒制芯)。
 
  排放口划分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冲天炉废气排放口和铅基及铅青铜铸造企业熔炼(化)工序废气排放口为废气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管控指标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废气排放浓度管控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三乙胺等废气污染物。其中,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三乙胺。
 
  废水排放浓度管控指标主要包括: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废气排放浓度管控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三乙胺等废气污染物。其中,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三乙胺。
 
  废水排放浓度管控指标主要包括: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
 
  许可排放量管控指标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冲天炉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铅基及铅基合金铸造熔炼(化)工序主要排放口许可颗粒物排放量。
 
  废水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废气、废水许可排放量原则上都不做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管理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以厂界监测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颗粒物许可排放量,其中冲天炉废气主要排放口同时还应逐一计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以及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以厂界监测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一般排放口以及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 排放量不做要求,仅说明排放去向。
 
  运行管理要求
 
  废气:
 
  a) 源头控制。
 
  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b) 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对于主要排放口应设立密闭或符合规范的废气捕集装置,一般排放口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并达标排放。
 
  2)环保设施应优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3)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查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4)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5)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在《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 GB 16297 和 GB 9078 的规定,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c) 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硅砂、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应采用袋装或罐装等密封措施并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
 
  2)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
 
  3)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4)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以及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产尘点应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5)落砂、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抛丸等)、砂处理工序应设置固定工位或工区,并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6)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口应采取密闭。除尘灰采取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7)对无法设置集气设施的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特殊尺寸铸件的浇注、落砂和清理工序应采用封闭措施;无法采用封闭措施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8)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9)环保设备故障时,对应产污工序应及时停产,熔化设备在当炉熔化完成后停产。打炉作业应采取集气、密闭或其他抑尘措施
 
  废水:
 
  a) 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 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 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 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值计、液位计等应定期校验和比对。
 
  工业固化废物:
 
  a)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b)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等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c) 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GB 18597 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土壤及地下水:
 
  a) 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统等应配置防泄漏、渗漏装置并配套相应措施。
 
  d) 属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自行监测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冲天炉废气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2计)应实行自动监测。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企业熔炼(化)工序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应实行自动监测。
 
  一般排放口应实行手工监测,位于重点区域的半年至少监测一次,位于一般地区的一年至少监测一次。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一年至少监测一次。污水综排口实行手工监测,直排的季度至少监测一 ,间接的一年至少监测一次。另外,按规定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要求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按照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一般排放口实行手工监测,按照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台账记录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主要原辅料信息、燃料信息、有组织废气(手工)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废水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等。其中原辅料信息、燃料信息按照批次记录。废气、废水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本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冲天炉污染排放情况应采用在线监测实时记录。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应按规定保存,电子台账可以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燃料信息、有组织废气(手工)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原始结果等。其中,燃料信息按照批次记录。废气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本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执行报告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信息公开情况等内容。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为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包括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和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其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等内容;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
 
  合规判定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以及环境管理符合运行环境管理要求。其中,实际排放浓度合规是指废气、废水排放口实际排放浓度满足GB 9078、GB 16297、GB 8978相关标准规范限值要求,实际排放量合规是指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总量满足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要求;对于特殊时段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之和不超过特殊时期许可排放量。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即认为不合规。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实际排放浓度合规是指废气、废水排放口实际排放浓度满足GB 9078、GB 16297、GB 8978等相关标准规范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 1116—2020) 重点内容解读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1116-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的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包括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颜料制造、工艺美术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含有机颜料制造、染颜料中间体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类别的排污单位。
 
  废气废水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确定
 
  1.涂料制造。
 
  涂料制造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物料储存系统、涂料生产、辅助生产单元。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储存呼吸气体、装卸废气、工艺废气、辅助(车间)废气、污水处理臭气、固废存储环节废气、实验室废气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以及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
 
  废水类别主要包括设备冲洗水、地面冲洗水、实验室废水、辅助车间废水、废气洗涤废水、生活污水等,主要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形式排放直接排放、或者纳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回用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特征污染物等因子。
 
  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物料储存系统、油墨生产、辅助生产单元。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储存呼吸气体、装卸废气、工艺废气、辅助(车间)废气、污水处理臭气、固废存储环节废气、实验室废气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以及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
 
  废水类别主要包括设备洗涤水、地面冲洗水、捏合废水、辅助车间废水、实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废气洗涤废水等,主要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形式排放直接排放、或者纳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回用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特征污染物等因子。
 
  3. 工业颜料制造。
 
  工业颜料制造主要包括钛白粉(硫酸法和氯化法)、氧化铁、铅铬系颜料、镉系颜料、立德粉以及其他工业颜料。不同工业颜料产品及不同工艺方法的污染工序有所不同。典型的生产单元包括物料储存系统、预处理或者中间原料制备单元(比如钛白粉的酸解单元、铅铬系颜料的硝酸铅制备、氧化铁的中间原辅料制备等)煅烧单元、反应单元(比如氯化单元、氧化单元、化合反应等)、后处理单元等。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呼吸气体、工艺废气、煅烧废气、烘干废气、后处理废气、污水处理臭气、固废存储环节废气、实验室废气等。不同产品和不同工艺的污染物类型不同。总体上看,主要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氯气、氯化氢、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等。
 
  废水类型主要包括生产废水(漂洗废水、设备洗涤水、设备冷却水、地面冲洗水、压滤废水)、生活污水、废气洗涤废水等。不同产品和不同工艺的污染物类型不同。除了一类污染物外,主要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形式排放直接排放、或者纳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回用等。总体上看,主要一类污染物包括总铅、总铬、总镉、总汞、六价铬、总砷等,主要二类污染物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悬浮物、总磷、动植物油、色度等。
 
  4.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无机颜料类和有机颜料类产品的制造,主要生产工序包括物料储存系统、生产车间等。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呼吸气体、工艺废气、污水处理臭气、固废存储环节废气、实验室废气等。不同产品和不同工艺的污染物类型不同。总体上看,主要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废水类型主要包括生产废水(设备洗涤水、地面冲洗水等)、生活污水、废气洗涤废水等。不同产品和不同工艺的污染物类型不同。主要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形式排放直接排放、或者纳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回用等。总体上看,主要污染物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悬浮物、总磷、动植物油、色度等。
 
  5. 染料制造。
 
  染料制造包括染料制造、有机颜料制造、染(颜料)中间体制造等多种产品。主要生产单元包括物料储存系统、中间体生产车间(包括备料、反应、精制、分离、干燥、制剂等)、合成单元(包括备料、反应)、后处理单元(研磨、粉碎、干燥、拼混、包装等)。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呼吸气体、装卸废气、溶解废气、工艺废气、后处理废气、污水处理臭气、固废存储环节废气、实验室废气等。不同产品和不同工艺的污染物类型不同。总体上看,主要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硫化氢、硫酸雾、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及相关特征污染物。
 
  废水类型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工艺废水、设备冷却水)、设备洗涤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废气洗涤废水等。不同产品和不同工艺的污染物类型不同。除了一类污染物外,主要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形式排放直接排放、或者纳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回用等。总体上看,主要一类污染物包括总铬、六价铬等,主要二类污染物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悬浮物、总磷、色度、以及特征污染物(苯胺类、总铜、硝基苯类、氯苯类、苯系物、挥发酚、AOX、总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其他)等。
 
  6.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单元包括物料储存系统、生产车间。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呼吸气体、工艺废气、污水处理臭气、固废存储环节废气、实验室废气等。不同产品和不同工艺的污染物类型不同。总体上看,主要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废水类型主要包括生产废水(设备洗涤水、地面冲洗水等)、生活污水、废气洗涤废水等。不同产品和不同工艺的污染物类型不同。主要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形式排放直接排放、或者纳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回用等。总体上看,主要污染物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悬浮物、总磷、动植物油、色度等。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其中,
 
  1.重点管理涂料制造排污单位针对溶剂型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及其他类型涂料(满足国家低(无)VOC含量产品质量标准的辐射固化涂料除外)的工艺废气作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2.重点管理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针对溶剂型油墨、水性油墨(满足国家低(无)VOC含量产品质量标准的水性油墨除外)的工艺废气作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3.重点管理工业颜料制造排污单位按照产品设置排放口类别。钛白粉的煅烧废气、氯化废气、氧化废气排放口,氧化铁的工艺废气排放口,铅铬系颜料的含铅废和化合废气排放口,镉系颜料的反应废气和煅烧废气排放口,立德粉的煅烧废气排放口,其他颜料的工艺废气和煅烧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中钛白粉和氧化铁的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铅铬系列、立德粉、镉系、群青、MMO、珠光颜料以及其他颜料的涉及重金属排放的生产车间排放口设置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重点管理染料制造排污单位针对染料、有机颜料、染颜料中间体的工艺废气以及合成单元的工艺废气排放口设置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中涉及重金属排放的生产废水排放口和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设置为主要排放口。
 
  5.工艺美术颜料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的废水和废气排放口均设置为一般排放口。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项目不同的行业细类或产品许可排放浓度的控制项目不同。排污单位应依据GB 9078、GB 14554、GB 16297、GB 31572、GB 37822、GB 37824 等相适用标准中的规定确定。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项目不同的行业细类或产品许可排放浓度的控制项目不同。涂料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 8978、GB 31572确定;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 8978、GB 25463、GB 31572确定;工业颜料制造、工艺美术颜料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GB 31573确定;染料制造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8978、GB 31571确定。
 
  许可排放量
 
  1.重点管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口按照《规范》中表15的要求设置污染物的许可废气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可能涉及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等的许可排放量。
 
  2.重点管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口按照《规范》中表17的要求设置污染物的许可废气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可能涉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以及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排放口可能涉及六价铬、总铬、总铅的许可排放量。
 
  无组织废气管控要求
 
  本标准对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提出了详细的措施管理要求,通过还需要满足《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计划中涉及的要求。地方有更严格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自行监测要求
 
  根据现行排放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以及调研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设置污染源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应该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油墨油墨制造》(HJ 1087)要求外,其余在相应指南颁布前,执行本规范的要求。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
 
  本标准针对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分别规定了记录内容。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
 
  本标准给出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产污系数法等,具体见技术规范4.6。
 
  排污许可证要求应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合规判定要求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
 
  1.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管控措施是否满足许可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HJ1117-2020)重点内容解读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 、电解锰工业》(HJ1117-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铁合金、电解锰(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类别“铁合金冶炼 C314”行业类别)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其中铁合金排污单位包括电炉法、高炉法、转炉法、炉外法等生产工艺。对于铁合金排污单位中,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的烧结机、球团焙烧等原料预处理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执行;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电解锰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废气废水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确定
 
  铁合金
 
  铁合金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原料系统、铁合金冶炼、浇铸。成品处理。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装卸料废气、转运废气、破碎废气、混匀废气、筛分废气、干燥废气、焙烧废气、半封闭式矿热炉废气、半封闭式/全封闭式矿热炉出铁口废气、摇包、精炼炉废气、熔炼炉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运废气、煤粉制备废气、热风炉烟气、转炉烟气、浇铸废气、破碎、筛分废气、加密设施废气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铬及其化合物(生产铬铁)等因子。
 
  废水类别主要包括矿热炉冲渣废水、全封闭式矿热炉煤气湿法净化废水、高炉冲渣废水、高炉煤气湿法净化废水、其他废水、生活污水、全厂综合废水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氟化物、总铁、总锌、总铜、总砷、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镍、总镉、总汞等因子。
 
  电解锰
 
  电解锰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制粉单元、制液单元、电解及后续处理单元、锰制品单元。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破碎废气、磨粉废气、制液废气、电解槽废气、磨粉/熔炼废气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氨和硫酸雾等因子。
 
  废水类别主要包括含铬废水、渣场渗滤液、生活污水、全厂综合废水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锰、总铬、六价铬等因子。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重点管理铁合金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气排放口中,仅电炉法冶炼原料系统焙烧烟气排放口、半封闭式矿热炉废气排放口(生产硅铁除外)、高炉法冶炼高炉矿槽废气排放口、高炉法冶炼高炉出铁场废气排放口、转炉法冶炼转炉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重点管理电解锰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中,仅全厂综合废水排放口和含铬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铁合金
 
  铁合金排污单位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电炉法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时,烧结(球团)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依据GB 28662确定,其他废气颗粒物应依据GB 28666确定;高炉法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依据GB 28662、GB 28663确定;转炉法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时,转炉废气颗粒物应依据GB 28664确定;炉外法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时,金属热法熔炼炉废气颗粒物应依据GB 9078确定;其他污染源废气颗粒物应依据GB 28666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电解锰
 
  电解锰排污单位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氨和硫酸雾。污染物氨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4554确定。其他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6297确定。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铁合金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氟化物、总铁、总锌、总铜、总砷、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镍、总镉、总汞等。
 
  高炉法冶炼的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3456确定,其他冶炼的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28666确定。
 
  电解锰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锰、总铬、六价铬等。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8978确定。
 
  许可排放量
 
  重点管理铁合金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口的颗粒物许可排放量,地方政府根据本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可参考附录A对焙烧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废水不许可排放量。
 
  重点管理电解锰排污单位车间或生产设施含铬废水排放口总铬和六价铬许可排放量,全厂综合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许可排放量;废气不许可排放量。
 
  无组织废气管控要求
 
  本标准对铁合金、电解锰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提出了措施管理要求,其中铁合金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采取分区管控的方式,分为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来进行管控,重点区域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的要求执行。地方有更严格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自行监测要求
 
  根据现行排放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以及调研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要求,设置污染源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
 
  1.铁合金。铁合金排污单位焙烧废气排放口、半封闭式矿热炉废气排放口(生产硅铁除外)、高炉矿槽废气排放口、高炉出铁场废气排放口、转炉废气排放口需实施在线监测;铁合金排污单位其他废气排放口按季度进行监测(原料前处理单元和成品处理单元废气排放口按年进行监测)。
 
  铁合金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和车间废水排放口按规范要求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为季度监测,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为月度监测。
 
  2.电解锰。电解锰排污单位破碎废气排放口和磨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监测频次为一年1次,磨粉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监测频次为季度1次,化合槽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监测频次为半年1次。
 
  电解锰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需实施在线监测,污染因子总氮、总磷和总锰按规范要求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为季度监测,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为月度监测;车间废水排放口按规范要求间接排放和直接排放根据排放口的不同分为日监测和月度监测。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
 
  本标准针对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分别规定了记录内容。
 
  铁合金、电解锰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
 
  本标准给出了铁合金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电解锰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铁合金、电解锰排污单位仅核算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核算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铁合金排污单位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电解锰排污单位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相关产排污系数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
 
  合规判定要求
 
  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管控措施是否满足许可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重点内容解读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油库、加油站》(HJ1118-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G 5941油气仓储,F 5265机动车燃油销售。适用于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可参照执行。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废气产排污环节
 
  储油库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性有机物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污水处理设施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性有机物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污水处理设施和企业边界。
 
  加油站
 
  汽油储罐、汽油加油枪和企业边界。
 
  废水产排污环节
 
  储油库
 
  生产废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
 
  执行标准
 
  储油库
 
  汽油油气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按照GB 20950确定;其他物料油气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GB 37822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GB 37822确定。
 
  汽油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和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汽油泄漏量按照GB 20950确定。
 
  重点地区的排污单位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许可排放浓度分别按照GB 16297和GB 14554确定。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8978确定。
 
  加油站
 
  汽油油气处理装置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20952确定;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密闭性压力限值要求按照GB 20952确定;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 16297确定。
 
  排放口划分
 
  储油库
 
  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油气回收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生产废水、污染雨水、生活污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加油站
 
  加油站排污单位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管控指标
 
  储油库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指标: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石油类、总有机碳、挥发酚、总氰化物。
 
  加油站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指标:挥发性有机物。
 
  许可排放限值管理要求
 
  储油库
 
  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规定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源应明确企业边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应明确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废水一般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加油站
 
  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有组织废气一般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源应明确企业边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运行管理要求
 
  储油库
 
  废气:
 
  1.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针对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过程。废气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 μmol/mol。
 
  3.汽油储罐油气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要求。其他物料储罐油气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要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4.汽油储罐及装载等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要求。其他物料的储罐、装载、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要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5.加强储油库发油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检测,减少油气泄漏,确保油品装卸过程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废水: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2.做好雨污分流,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水排口排入外环境。
 
  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3.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要求:
 
  1.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输送,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存,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2.辅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3.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统等配置防泄漏、渗漏装置并配套相应措施。
 
  4.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加油站
 
  1.卸油、储油和加油时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加油站排污单位,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方法进行控制。
 
  2.汽油加油站卸油、储油、加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应符合GB 20952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3.油气回收废气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应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要求执行。
 
  自行监测要求
 
  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等的要求,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项目、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1次有效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率。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台账记录要求
 
  储油库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自行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内容包括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运行参数,可参见附录D中表D.1~表D.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D中表D.3~表D.7。
 
  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可参见附录D中表D.8~表D.10。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可参见附录D中表D.11~表D.12。
 
  加油站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各油品年销售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自行监测记录信息。
 
  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内容包括加油过程中的油品种类和销售量等,及卸油过程的卸油时间、油品种类、油品来源、卸油方式和卸油量等,可参加附录G中表G.1~表G.2。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可参见附录G中表G.3~表G.4。
 
  3.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可参见附录G中表G.5~表G.6。
 
  执行报告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2.储油库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3.加油站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加油站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加油站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4.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提交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执行报告封面格式、编写提纲参见HJ 944。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储油库
 
  1.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主要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
 
  2.有组织排放:采用公式法,用准状态下干烟气量的平均排放浓度、准状态下的干烟气量和污染物排放时间等参数进行计算。
 
  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无组织源参考《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开展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并核算报告周期内的实际排放量。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的核算方法后,从其规定。
 
  合规判定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 1119—2020)重点内容解读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重点管理管理排污单位主要包括: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等。简化管理管理排污单位主要包括: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等。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废气产排污环节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原料准备、沥青系统、返回料处理、制糊成型、焙烧、高压浸渍、再次焙烧、石墨化、机加工及成品库。
 
  2.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预氧化、碳化、表面处理、收丝、废气焚烧系统。
 
  3.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原料制备、原料提纯、多晶硅制备、过程气体回收、产品整理、渣浆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
 
  4.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原料制备、拉晶。
 
  5.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骨料预处理系统、粉料供应系统、沥青预处理系统、拌合系统。
 
  废水产排污环节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焙烧循环水、石墨化循环水、空压站循环水、碳块冷却循环水、浸渍冷却循环水、生活污水。
 
  2.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3.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酸洗废水、还原清洗废水、脱盐水废水、循环水废水、尾气淋洗废水、渣浆淋洗废水、生活污水。
 
  4.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原料清洗废水、脱盐水废水、循环水废水、生活污水。
 
  5.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冲洗废水(地面、车辆等)、生活污水。
 
  执行标准
 
  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
 
  排放口划分
 
  废气排放口: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煅烧炉(窑)和焙烧炉(窑)的烟气排放口纳入主要排放口管理,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的废气焚烧系统排放口纳入主要排放口管理,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的酸性废气处理系统排放口纳入主要排放口管理,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其他废气排放口按一般排放口管理,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
 
  废水排放口:
 
  均为一般排放口。对于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即可。
 
  许可排放浓度管控指标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指标: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苯并[a]芘、氟化物。
 
  2.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氮氧化物、氰化氢、氨。
 
  3.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氯化氢、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
 
  4.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氟化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5.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苯并[a]芘。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
 
  2.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总氰化合物。
 
  3.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
 
  4.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
 
  5.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
 
  许可排放限值管理要求
 
  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
 
  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
 
  以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对于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即可。
 
  运行管理要求
 
  废气:
 
  a) 有组织排放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应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差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2)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固体沥青熔化装置、液体沥青储槽(罐)等产生沥青烟的位置均应设置烟气收集装置;高温糊料输送设备均应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局部烟气收集装置,设备无法密闭的,应置于密闭空间内,并对密闭空间设置排风收集装置;沥青烟气的收集处理装置的管道应设置有效的防止堵塞的措施,如加热、伴热等;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宜优先选用不产生液态焦油等二次污染的净化工艺;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
 
  3)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煅烧炉(窑)、焙烧炉(窑)等炉窑烟气处理系统不应设置烟气旁通通道;炉窑开口位置均应为负压状态,防止气态污染物外泄;主要排放口除尘、排烟风机应安装计时器。
 
  4)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应定期对废气处理系统内部清理,确保无焦油和毛丝大量附着,保证设施处理效率。
 
  5)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应加强废气处理设备巡检,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定期检查、更换淋洗塔喷嘴,保障废气、淋洗水、碱液等管路通畅,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鼓励配置淋洗备用系统、供电应急保障等确保尾气淋洗系统稳定运行的措施。
 
  6)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中,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宜优先选用不产生液态焦油等二次污染的净化工艺。
 
  7)排污单位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8)排污单位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9)排污单位应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和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b) 无组织排放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原料堆场应尽量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采取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措施的,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碳粉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库存储;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在厂内转移、运输时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物料破碎、转运、筛分等工序的产尘点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无法采用封闭措施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对车间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检修置换要全部采取吸收处理至浓度达标。
 
  2)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对于挥发性液体储存和装卸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或将产生的废气接入废气处理设施。
 
  3)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骨料仓库应采用封闭结构,并采用定期抑尘措施;沥青罐呼吸口尽量采用密闭收集,最大限度的减少无组织排放。
 
  4)排污单位除尘器灰斗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收尘粉应密闭或袋装、罐装等收集、存放和运输,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废水: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 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工业固体废物:
 
  a)—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 和混入的情况。
 
  b)—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c)石墨、碳素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捕焦油、脱硫石膏、收尘粉、废耐火砖,多晶硅棒、单晶硅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污泥、废活性炭、废坩埚,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料、滴漏沥青、废导热油,以及其它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d)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GB 18597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要求:
 
  a)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定期巡检,做好泄漏、渗漏应急措施及预案。
 
  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 819等标准规范执行。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实行自动监测。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台账记录要求
 
  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记录频次: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正常工况按日或班次记录,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
 
  记录存储及保存。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电子化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
 
  执行报告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提交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合规判定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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