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为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和省厅《河北省2020年排污许可工作方案》要求,日前,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全面启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同步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并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督检查。
通过落实“摸、排、分、整”四项工作任务,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对固定污染源实施“一证式”管理,实现全市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4月5日前
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对我市2017--2019年已完成核发排污许可证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进行进一步摸排梳理、查漏补缺,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
9月底前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完成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
12月底前
对全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情况进行事中事后执法监管,坚持边核发边检查,分阶段分行业实施,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对存在问题的,给予合理的整改期,引导规范排污行为,最终实现排污许可证的全覆盖;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将责令停业、关闭;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进行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帮扶指导、优化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行“不见面”发证服务,全程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对需提供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待疫情过后及时补充提供;对需现场核查的,采取查看现场视频、图片等方式代替,待疫情过后,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排污许可证是每个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有的“身份证”,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1无证排污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按证排污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3拒不整改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拒不申领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