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产业政策-专业情报站-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专业情报站 » 产业政策 » 正文

《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16-11-04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采购绿色原材料。
 
  绿色原材料选材应优先选用符合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的、具有低能耗、低污染、无毒害、资源利用率高、可回收再利用等各种良好性能的材料。
 
  鼓励企业参照本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内容采购绿色原材料。
 
  鼓励企业在满足有关环境标准、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优先采购和利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废玻璃、废纺织品等可再生资源作为原材料。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采购绿色服务。绿色服务至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内容对环境总体损害的程度很小,污染物排放少、不产生有毒有害或者难处理的污染物,对固体废弃物实现分类收集和合理处置等;
 
  (二)服务内容符合节能降耗的要求,在服务过程中少用资源和能源,对自然资源总体消耗的量较低;
 
  (三)服务内容有益于人类健康。
 
  第四章 选择供应商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绿色供应商筛选和认定条件,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开筛选和认定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供应商: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地方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被环境保护部门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或者环保良好企业的;
 
  (二)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自愿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三)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
 
  (四)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五)因环境保护工作突出,受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表彰的;
 
  (六)采用的工艺被列入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
 
  (七)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的;
 
  (八)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的;
 
  (九)符合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提出的采购商应当优先采购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 企业不宜选择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供应商:
 
  (一)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地方关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被环境保护部门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尚未整改完成的;
 
  (四)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或者节能目标要求的;
 
  (六)未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
 
  (七)当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
 
  (八)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
 
  (九)具有其他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应将其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采购商;
 
  (二)供应商出现本指南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或者其他环境问题的,采购商可以降低采购份额、暂停采购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三)因供应商隐瞒环保违法行为,造成采购商损失的,采购商有权依法维护其权益;
 
  (四)供应商通过努力,在技术进步、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实现比采购合同约定的环境要求更优的环境绩效的,采购商可以通过适当提高采购价格、增加采购数量、缩短付款期限等方式对供应商予以激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立供应商绩效监控体系,对供应商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企业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监督。
 
  鼓励企业建立本企业的绿色供应商数据库,并与行业绿色采购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对接共享。
 
  鼓励企业定期向地方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社会公众报告或者公布绿色采购的成效,接受监督。
 
  第五章 政府引导与行业规范
 
  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采购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自觉实施和强化绿色采购,并通过公开绿色承诺等方式,接受社会和政府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地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绿色采购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各地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并定期更新:
 
  (一)通过有关节能、节水、环境标志、有机、绿色无公害等认证或认定的产品及其供应商的信息;
 
  (二)供应商环境信用评价信息;
 
  (三)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具有代表性的采购商制定的绿色采购规范;
 
  (四)采购商的绿色采购承诺书或者绿色采购协议;
 
  (五)采购商实施绿色采购的典型经验;
 
  (六)有利于推动绿色采购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推动绿色采购的意义、有效实施绿色采购的企业和完整的绿色供应链进行报道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的环保理念和绿色消费观念。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本行业绿色采购信息平台和绿色原材料、绿色产品、绿色服务以及绿色供应商数据库,供有关企业共享,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社会公众监督。
 
  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举办有关绿色采购的宣传、培训、推广等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有关绿色采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中国企业从国外采购原材料、产品和服务,参照适用本指南。
 
       第三十条 各地商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结合本指南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地区的企业绿色采购细则。 

关键词: 《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  

 1   2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