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有关企业:
为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规范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工作,依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和相关技术规范,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维机构和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参照执行。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侯帮磊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824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1.有关企业名单
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1 有关企业名单
1.北京中晟泰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6.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合肥福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8.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
10.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
11.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2.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3.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4.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15.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16.堀场(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17.MetOneInstrumentsInc.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
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规范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工作,依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涉及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以下简称关键技术参数)是指仪器出厂检验报告列出的技术参数,包括用来限定或设置仪器各部件工作条件或工作状态的技术参数,以及校准、监测结果计算与转换等技术参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的颗粒物(PM10和PM2.5)、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等6项基本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设置、调整、确认、备案、采集、存储和上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