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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管理: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怎么做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0-01-06

  台账弄虚作假、记录不完整,罚款2万
 
  2019年1月10日,淄博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展柜销售有限公司喷漆晾干工序废气处理系统中的光氧催化装置运行记录不完整,第一次查看时记录到10月份止,检查完第二次调阅时却补增到12月份,存在私自填写弄虚作假,且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根据上述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罚款17万
 
  2019年7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2、投料作业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1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上述2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上述1行为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上述2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按照合并处罚限制加重的原则,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
 
  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违反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管理要求,将面临罚款、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台账记录(按日计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的;
 
  (二)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
 
  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企业环境管理台账怎么做?
 
  环境管理台账: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具体记录,包括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
 
  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一般原则:本标准所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为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环境管理台账内容可适当缩减,至少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 行管理信息和监测记录信息,记录频次可适当降低。
 
  2、台账记录形式与内容
 
  记录形式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式。
 
  记录内容
 
  (1)基本信息
 
  (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监测记录信息
 
  (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照附录A
 
  (6)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1)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等。
 
  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 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等单元的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工况: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等。
 
  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
 
  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
 
  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
 
  燃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热值等。
 
  其他:用电量等。
 
  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 是否报告等。
 
  对于无实际产品、燃料消耗、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生产设施,仅记 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情况:运行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
 
  主要药剂(吸附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
 
  涉及 DCS 系统的,还应记录 DCS 曲线图。DCS 曲线图应按不同污染物分别记录,至少包括烟气量、污染物进出口浓度等。
 
  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4)监测记录信息:按照HJ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监测质量控制按照HJ/T373和HJ819等规定执行。
 
  (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3、台账记录频次:
 
  (1)基本信息
 
  (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监测记录信息
 
  (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的记录频次
 
  (1)基本信息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
 
  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1 次。
 
  (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工况:
 
  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产品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 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1次/日。
 
  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情况:
 
  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次/日。
 
  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次/日或批次。
 
  DCS曲线图:按月记录,1次/月。
 
  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4)监测记录信息:按照HJ819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日记录,1次/日。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按照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错峰生产的,原则上仅对停产或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1次。
 
  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4、台账记录存储及保存
 
  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 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 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电子化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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