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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 明确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判定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来源:环保365 | 发布时间:2020-01-02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主要解决了三个关键问题:
 
  一是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垃圾焚烧厂的主体责任,要求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进行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二是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管理规定》提出以颗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等5项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作为考核指标;以《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24小时均值限值或日均值限值作为超标判断标准。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执行。为确保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考虑其运行实际,《管理规定》明确1个月内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超标天数累计5天以上的,在予以处罚的同时,还应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三是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根据《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33号)提出的相关要求,《管理规定》采用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达到850℃作为炉膛温度的判定标准。为督促垃圾焚烧厂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同时考虑到我国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及焚烧状况,《管理规定》提出对于1个自然日内炉膛温度5分钟均值不达标次数累计超过5次的,将予以处罚。
 
  《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共二十条:
 
  第一、二、三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
 
  第四、五条,提出了数据标记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违法判定证据使用。
 
  第六、七条,明确了超标判定标准和焚烧温度要求。
 
  第八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现场监测采样要求及监测数据认定标准、现场调查取证要求、处罚等。
 
  第十七、十八条,提出补贴核减措施和标记规则制定说明等。
 
  第十九、二十条,明确了本规定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自动监测数据环境管理
 
  有哪些要求?
 
  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一图读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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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   环保管家   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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