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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增网购七日后悔权

发布时间:2016-11-04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3月15日实施。《办法》与同日实施的新消法类似,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加大了力度,如规定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办法》还指出,网络交易中,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办法》第十六条新增,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网购有七天的后悔权,“广东省网商协会信息部部长肖莲菊表示,此项规定与将于同日实施的新消法要求一致。
 
  遇纠纷可要求交易平台调解
 
  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意味着包括淘宝等平台型电商,在发生消费纠纷时,不能提供其平台上商家信息时,需自行先赔付。
 
  而新的《办法》明确了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同时,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对此,肖莲菊解释,此项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与平台内的商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平台可先通过保证金赔付。她举例,淘宝一直都有收保证金。
 
  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提前公布
 
  《办法》针对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也做出了规范。特别强调,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肖莲菊表示,此项规定可能是吸取了前年团购网倒闭潮的教训。2012年底,团购网出现了倒闭潮,很多已经团购的消费者既无法消费也得不到赔偿,另一方面很多合作商也无法追偿。“提前三个月公示,就可以避免交易平台倒闭造成的大面积损失。”
 
  通过微博等推广商品需明示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指出,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现在很多电商都开始使用微博、微信等平台推广,消费者往往难以辨别。”肖莲菊解释,对于消费者可能看不出的广告,通过明示告诉消费者是广告,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方便消费者进一步作出决定。
 
       此外,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关键词: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增网购七日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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