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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三个核安全导则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19-12-09

  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三个核安全导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核动力厂、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工作的安全监管,我局组织修订了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9)、《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6-2019)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9),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0)、《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HAD002/06-1991)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0)自新导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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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核燃料   环保政策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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