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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来源:广东省汕头市 | 发布时间:2019-09-26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广东汕头印发《汕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方案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业锅炉治理。2019年底前,推进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按国家要求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未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要实施低氮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全文如下:
 
  汕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结合《汕头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及《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从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多方面,同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考虑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深化各类污染源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到2020年,全市AQI指数达标率保持95%以上,PM2.5控制在29微克/立方米以内,PM10控制在49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NO2)年平均浓度控制在21微克/立方米以内,臭氧(O3)年平均浓度控制在160微克/立方米以内。
 
  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0.0%、9.0%和28.9%。
 
  二、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确保全面稳定达标,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市需持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升级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1.制定实施准入清单。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引导采用公路运输以外的方式运输。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内容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执行省修订完善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严控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产能。
 
  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制订实施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技术方面的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进一批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查清造纸、印染、火电等及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能耗、环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坚决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及时退役服役期满煤电机组,推进运行时间长的煤电机组提前退役。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
 
  3.清理退出重点区域污染企业。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结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产业政策等要求制订污染企业退出计划,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单,加大现有化工企业整治力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4.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
 
  将VOCs省级、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积极推动重点监管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建立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推行先进的行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设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等参与)
 
  5.开展园区环保集中整治。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进行环保集中整治,要求限期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实施同类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提高行业治污水平。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6.实施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全面推行循环生产方式,实施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行动,重点围绕园区公共服务类项目、产业链关键补链项目推进工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通过集中规划、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等措施,推动各类园区循环化升级改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7.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品牌和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等参与)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绿色清洁能源体系
 
  8.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各区(县)严格控制年度煤炭总量。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市城市建成区居民散用煤全部清零。到2020年,按照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部署,配合完成标准煤总量控制及能源消费结构调整。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9.提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
 
  扩大全市天然气供应规模。推进工业企业煤改气工作。配合省发改委加快推进粤东LNG配套管网建设。成立市、区(县)一级管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按照汕头段工程计划,积极推动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建设工作按期开展。按供热需求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用气。
 
  大力推进海上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智能电网建设,到2020年,争取我市海上风电项目实现首批机组并网。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汕头供电局等参与)
 
  10.加快燃煤工业锅炉替代。
 
  根据在建、已建、拟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情况,制订并实施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锅炉计划。2019年底前,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基本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分散供热锅炉。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开工建设汕特燃机天然气集中供热项目和濠江区汕头市电厂南区供热项目。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1.严格工业和建筑节能管理。
 
  完成省下达的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进度目标。加强对工业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推动节能产业发展,组织开展节能服务进企业等技术装备推广活动。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数量目标。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
 
  12.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能力。
 
  完善铁路货运线网和港口航道规划建设,引导中长距离大宗货物和集装箱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运输,提高货物铁路和水路运输比重。
 
  加快推动广梅汕铁路汕头站至广澳港区铁路建设。积极推进汕头港广澳港区、海门港区铁水联运工程建设,形成粤东地区辐射广泛、绿色高效、服务优质的商贸物流中心。全市铁路货运量、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保持稳步增长。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13.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依托港口、铁路、公路、航空货运枢纽,加快多式联运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公铁联运、江海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大力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加强集装箱等专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铁联运、铁水联运中转设施,加快末端配送服务设施配套,打造多个具有物流配送、保税仓储、加工出口等多功能综合性港区,提升物流基地集散能力和服务效率。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14.建设“绿色物流”片区。
 
  城市建成区域试点设立“绿色物流片区”,分时段限制柴油货车行驶。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逐步清退城市中心区内的公路货运站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引导货运站场向中心区域外围地区发展。完善与货运站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系统建设,减少货运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以发展枢纽园区经济为导向,推进传统铁路货运站场向城市物流配送中心、现代物流园区转型发展,逐步改变中长距离用公路大规模转运货物的状况,优化公路货运运输结构和货车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15.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推进全市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下同),纯电动车型占比超85%。至2020年底前,实现市区公交电动化率达80%以上。2019年起,全市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鼓励新增营运类轻型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采用纯电动车。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每年更新车辆优先选用纯电动汽车。鼓励开展泥头车电动化替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全市所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对有安装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和专业固定停车位,逐步增设充电设施。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电动汽车发展情况,逐步增设配套充换电设施。中心城区公交站场、出租车和市政车辆集中停放地、物流集中区应优先配建充足的充换电设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16.完善城市绿色出行交通网络。
 
  按照市委市政府“构建文明交通、共创文明城市”部署要求,推动实施全市公共交通行业三年发展行动计划。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大力开展城市交通建设、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工程。加快推进便民公交体系建设,增强全市公交线路辐射能力;实施智能提升工程,完善智能公交系统,构建及时可靠的出行信息服务体系。
 
  着力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的便捷衔接。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建设,引导共享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
 
  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灯设置和配时,着力缓解因施工、交通违法行为、红绿灯配时不合理等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污染。
 
  (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四)全面深化工业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7.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所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制“全覆盖”。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控清单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纳入相关应急减排措施,规定应急期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实行工业源达标排放闭环管理。
 
  各区(县)要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分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准确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要求,推行环境监测设备强制检定,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本辖区超标排放企业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和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将企业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9.排查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全面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18〕87号)要求,按照省政府有关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复查巩固整治成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0.推进工业锅炉综合治理。
 
  实施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底前,推进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按国家要求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未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要实施低氮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1.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制订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计划,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2.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火电、有色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清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封闭、遮盖、洒水等治理。到2020年,全市基本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3.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
 
  根据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VOCs、SO2、NOx)排放总量指标审核有关规定,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动态管理VOCs、SO2、NOx等总量指标。新、改、扩建涉VOCs、SO2、NOx排放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实施总量替代制度。严格控制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4.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
 
  按照省出台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限值》,规范产品生产及销售环节。在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重点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5.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
 
  按照省部署要求,完成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印发实施《汕头市VOCs整治与减排实施方案》,重点推进印刷、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家具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电子产品制造等重点行业的VOCs综合整治任务。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到2020年,全市现役源VOCs比2015年减少1.33万吨,其中,现役工业源VOCs重点工程减排0.34万吨以上。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6.加强VOCs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企业登陆“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摸清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工业企业数量、分布、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逐步建立全市及各区(县)工业企业VOCs排放管理台账。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治
 
  27.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2019年7月1日起,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达到国VI排放标准的燃油车辆。全面落实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主动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配合省开展对生产和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污染控制装置预环保信息不一致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信息公开核查,按规定进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查验,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8.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
 
  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通过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现场核查等各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全面落实“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大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2019年9月底前,在我市中心城区交通流量较大的重要交通道路,以及柴油货车等高污染车辆通行的主要通道和主要出入口,建设6套机动车固定水平式遥感监测系统以及1套汕头市机动车遥感监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与省环境信息中心遥感监测数据实时联网传输。鼓励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业柴油货车、高排放汽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9.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专项治理。
 
  各区县聚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OBD、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规范车用尿素加注。推动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用车的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对城际客运、物流、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等柴油车集中停放地的日常监督检查。逐步推进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状况的实时监控。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30.共享和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
 
  逐步推进市一级公安交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机动车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点,对筛查有作弊嫌疑的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筛查排放控制装置存在设计和制造缺陷的车型,推动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实施召回。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监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注册车辆、营运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车辆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31.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管。
 
  2019年起,按照省要求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及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性的监督。市主要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机械。按照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规划,加强对控制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控制区内使用高排放、已淘汰机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2019年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工作。逐步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32.加强船舶港口排放控制。
 
  按照省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开展行政区内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严格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生产不达标船舶进入船舶检验,严格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落实市级财政保障经费,加强船舶排气污染检测执法能力建设,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主要港口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检测仪器设备,强化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施监控。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
 
  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沿海游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汕头供电局等参与)
 
  33.加强油品和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
 
  全面供应国六排放标准车用柴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执行不超过60千帕。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
 
  提升油品质量,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江海直达和内河船用燃油“三油并轨”,加强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对车用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车用尿素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各区(县)要在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组织对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用油和车用尿素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和柴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汕头海事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34.加强油气回收监管。
 
  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回收系统更实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进行管理,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每年组织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抽查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力争在2020年6月底前,中心城区加油站、其他地区年汽油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六)加强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35.精细化管控施工扬尘。
 
  市住建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各区县建立施工扬尘项目清单,汇总形成全市清单,每半年进行动态更新,并定期组织进行现场抽查督导。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实施绿色施工技术规范,完善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制度建设,严格建筑工地日常监管。
 
  落实所有纳入监管的工地严格落实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底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等扬尘管控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围蔽功能,确保文明施工。推进所有渣土运输车、泥头车、运沙车、垃圾收运车等进行改造或更新,实现全密闭化运输,严禁轮带和车身带泥上路,严禁超载和出现洒落。严格落实工地外运渣土运输车辆“一不准进、二不准出”管控措施,既无运输渣土许可证件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无密闭、超载车辆不准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逐步建设市一级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在城市建成区各施工工地出入口全部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保证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完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机制,实现部门间共享,将经过验收和有效性审核的监测数据作为扬尘监管执法的依据,并作为在污染天气下采取停工、错峰施工等应急措施的重要依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6.全面深化道路扬尘防控。
 
  推广应用全封闭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鼓励老旧运输车辆淘汰更新。2020年底前,全市80%以上运输车辆实现全封闭运输。定期开展对全封闭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和封闭性能验审,未实现全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定期组织对运输车辆“扬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逐步提高城市主次干道洒水频次和道路保洁机扫率,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并根据重大节日和特殊气象条件实际,在日常保洁基础上适当调整道路洒水和保洁频次。加强道路绿化养护。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37.排查整治堆场、矿山、码头扬尘污染。
 
  在2019年底前,完成各类露天矿山、堆场、建筑垃圾受纳场等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单。强化对露天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裸露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治完成应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参与)
 
  推动码头和堆场扬尘污染治理,要求对煤炭装卸时采取先喷雾降尘再装卸的作业方式,同时逐步采用全密闭皮带式运输及装车不露天作业方式,对输送设备作业时,要求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喷淋等防尘设施;煤堆场地面落实硬底化处理,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堆场周边逐步配备高于煤堆的围挡和防风抑尘网等设施,采取全覆盖或喷洒化学抑尘剂等防风抑尘措施;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38.加强生活服务业VOCs污染防治。
 
  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城市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大力推动干洗行业VOCs综合整治。启动城市建成区内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工作,逐步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每年组织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督设施正常运行。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
 
  39.严禁露天焚烧。
 
  严格落实市、区(县)、镇三级政府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强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40.积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
 
  配合省开展大气氨排放调查和治理工作。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查源调查。强化畜禽粪类资源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进农业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41.稳步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和相关经济、能源问题的协调机制。深化汕潮揭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建立汕潮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控机制,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实施区域内城市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台账和在线监测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城市交界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组织秋冬季污染防控区域联合会商,开展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汕头海事局等参与)
 
  42.加强跨部门联合协作。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汕头市气象局、汕头海事局等参与)
 
  43.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并压实污染应对减排比例。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企一策”清单化管理。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减少发电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效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44.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逐步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实现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预报。当预测到区域出现大范围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区域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按级别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使污染过程缩时削峰。
 
  (市生态环境局、汕头市气象局负责)
 
  45.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以减少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为目标,狠抓秋季臭氧(03)及冬春季(PM2.5)污染防治。制订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实施方案,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开展重点时段强化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八)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决策能力
 
  46.建立完善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
 
  按照省的部署,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机制,对接省大气污染源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区域内源排放清单编制与更新工作常态化。积极推进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建设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47.系统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
 
  市生态环境监测部门需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监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执法。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对自主验收备案企业进行规范化标准指引和管理,引导重点企业升级完善自动监控系统。所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重点行业高架源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均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对在产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8.建设环境空气组分监测网。
 
  优化、调整、扩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布设。推进市、区(县)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全覆盖,加强降尘量监测,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按照省部署,逐步在重点区域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推进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和监测监控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9.严格监测机构监督管理。
 
  按照省部署,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严格管理,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0.建立跟踪评估研究工作机制。
 
  开展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污染防治成效的跟踪评估,动态调整优化目标任务。组建大气污染跟踪研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制订“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攻关。
 
  推进《汕头市大气臭氧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特征、源解析及防控应用》研究工作进展。通过开展对汕头市臭氧污染基本特征和关键气象条件分析,明确汕头市臭氧污染传输路线,进一步把握本地VOCs及臭氧生产情况以及解析外来传输对本地的影响,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精准决策提供支持。结合研究成果,逐步开展我市大气污染排放强化控制及精细化管理工作、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开展等重要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52.定期开展联合监管和督查执法行动。
 
  通过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等情况。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动,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对空气质量不达标、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的区(县)开展专项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控措施,解决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53.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定期公开各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全面披露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情况、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等方面环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畅通的生态环境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4.加强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教育。
 
  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定期开展各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生态环境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负责)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市主流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损害群众健康、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污染问题。灵活运用原创发布、微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55.广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
 
  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保涂料、低VOCs含量日用化工品等绿色环保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
 
  (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订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考评问责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参照省考核要求对各区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关扶持资源等发展条件上予以倾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市人民政府将视情况约谈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与)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做好资金保障
 
  各区(县)政府要做好蓝天保卫战的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地区,市财政资金可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奖惩。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社会治理,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财政资金应优先支持前期基础工作完成较好、项目实施推进顺利的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提高资金支出率。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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