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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解读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 发布时间:2019-09-0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规范》),全面推进该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规范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代码N77)”“环境治理业(代码N772)”“危险废物治理(代码N7724)”类别中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
 
  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执行。
 
  废气产排污环节
 
  废气主要包括:焚烧废气、装卸贮存预处理产生的废气、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等。其中:
 
  1.焚烧废气产生于焚烧及余热利用系统,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烟气黑度、烟尘(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
 
  2.装卸贮存预处理废气产生于分析化验、危废贮存、预处理、配伍料坑、独立危废贮存、脱酸剂、脱硝剂及燃油等物料贮存、以及飞灰、焚烧残渣贮存等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
 
  3.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产生于污水处理装置,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
 
  废水产排污环节
 
  废水主要包括:焚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其中:
 
  1.焚烧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产生于湿法脱酸、烟气净化、湿法除渣、冲洗、冷却、余热锅炉、软化水制备等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2.初期雨水产生于收集的初期雨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3.生活污水产生于厂区内员工生活及办公等,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盐等。
 
  典型生产工艺
 
  详见附件
 
  执行标准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
 
  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等。其中:
 
  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2.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3.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二噁英类、氟化物;废水中的氟化物。
 
  排放口划分
 
  废气排放口:焚烧烟气排气筒为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管控指标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指标:烟气黑度、烟尘(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2计)、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二噁英类、挥发性有机物、氟化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磷酸盐、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许可排放限值管理要求
 
  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
 
  运行管理要求
 
  废气:
 
  1.焚烧炉应当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提出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求。
 
  2.焚烧炉设计及焚烧控制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焚烧热能的利用应避开200~500℃温度区间。
 
  3.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消耗性物资和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记入台账。袋式除尘器应安装压差计,及时更换袋式除尘器破损滤袋。
 
  4.严格管控无组织排放,产生无组织废气的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或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治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废水:
 
  1.产生的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2.应当对贮存和作业区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3.规范记录废水处理设施开停、维修巡检、药剂和消耗材料使用、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等数据。
 
  工业固体废物:
 
  1.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去向(贮存、利用、处置及委托利用处置)及相应量。
 
  2.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3.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应按照GB 18484要求开展监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要求:
 
  1.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自行监测要求
 
  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等的要求,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的包括有组织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等。危险废物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按GB 18484及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烟尘(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氮氧化物(以NO2计)应实行自动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强化环境监管;排污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树立便于查看的显示屏,将焚烧生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实地向全社会公开,强化监测信息的公开。
 
  台账记录要求
 
  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记录频次: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正常工况按日或班次记录,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
 
  记录存储及保存: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媒介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质类档案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存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
 
  执行报告要求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要求等。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处置(消耗)量等。
 
  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数据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无组织排放满足相关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污染控制措施要求的,即认为合规。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外)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为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本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企业自建危废焚烧处置设施是否适用?
 
  答:本标准即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即,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例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对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作出了规定,则执行石化工业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未做相关规定,若家具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应执行本标准相关要求。
 
  问:一个排污单位既有焚烧又有填埋等处置设施如何填报?
 
  答:对于既有焚烧又有填埋等其他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排污单位,非共用的设施按照各自执行的技术规范进行填报。若存在共用的设施,如分析化验室等,排污许可平台中可选择在其中一项主要工程中填报,其污染物种类和相关要求按从严原则确定,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应处置工艺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
 
  问: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如何选择行业类别?
 
  答:填报行业类别时,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应选择“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环境治理业(N772)”中的“7724危险废物治理”类别。
 
  问: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哪些设施需要进行编号?
 
  答: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和排放口均需进行编号,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可填报排污单位现有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问:排污单位填报图件有哪些要求?
 
  答:排污单位填报图件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燃辅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水管线走向;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问: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如何界定?其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主要差别是什么?
 
  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和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对于主要排放口设置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和浓度排放量“双管控”要求,对于一般排放口仅设置许可排放浓度(速率)要求。
 
  对于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其主要排放口仅为焚烧烟气排气筒,其余有组织废气和全部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即,只有焚烧烟气排气筒排放的主要废气要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要求,其他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口均仅设置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问:废气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以及许可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排放口(焚烧烟气排气筒)依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确定污染物种类和许可排放浓度,包括该标准规定控制的所有污染物;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对本标准表2所列的污染物种类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增加相应污染物种类或从严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问:废水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以及许可内容是什么?
 
  答: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对本标准表3所列的污染物种类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增加相应污染物种类或从严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问: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答:鉴于目前尚无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行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排放标准或综合排放标准,因此本标准规定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控制指标,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或修订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的相关标准后从其规定。
 
  问:主要排放口(焚烧烟气排气筒)排放的哪些因子需要设置许可排放量?
 
  答:针对国家主要废气控制因子的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设置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量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问:主要排放口(焚烧烟气排气筒)许可排放量确定原则?
 
  答: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即“三者取严”。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见5.2.3。
 
  问:未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是否影响发证?
 
  答: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能够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的,不影响发证。
 
  问:自行监测要求中,自行监测因子如何确定?
 
  答:本标准列出了应开展自行监测的主要污染因子的最低监测频次,其他监测因子按照HJ819以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填报,危险废物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正在编制,待发布后从其规定。
 
  问:在什么情形下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答: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实际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数据异常等情况是排污单位责任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问:“产排污系数法”的系数如何取得?
 
  答:大气污染物的产污系数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相关数据核算;水污染物的产污系数优先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相关数据核算,其次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废水污染物年产生量和设计年焚烧处置能力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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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废物焚烧   排污许可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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