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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19-08-19

  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讯:日前,上海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
 
  沪环气〔2019〕186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市将组织开展2019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依据“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原则,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重点对治理水平低下、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二)绩效分级,鼓励先进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鼓励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细化措施,注重实效
 
  依据“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要求,细化应急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达到减排实效。
 
  二、减排比例总体要求
 
  (一)减排比例的确定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同时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减排比例按照本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13.4%)确定。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各区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二)减排基数的确定
 
  排放基数核算应以排放清单为基础,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各区应组织有关部门,比对污染源普查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它行业视情纳入。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其它污染源以市生态环境局掌握的排放清单进行测算,包括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
 
  三、应急减排措施要求
 
  (一)重点行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明确的绩效分级指标,核定A、B、C三级企业,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二)对《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各区可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本区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鼓励各地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涉气工序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应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生态环境部门与经济信息化部门共同协商,可以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纳入保障类企业清单,但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绩效分级水平,由市局审核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非重点行业、保障类企业和保障性工程,经各区确定名单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审定。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予从事特定保障服务的生产经营,如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四)移动源应急减排重点侧重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 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非国六燃气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
 
  (五)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四、工作内容
 
  (一)科学核定减排基数
 
  依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将责任压实到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编制市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清单,审核汇总全市排放基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辖区内工业源和扬尘源减排措施清单。工业源减排基数清单以生产线或工序为单元,对于排放清单中只有总排放量数据的企业,依据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报告书将其拆分为生产线或工序。涉及施工工地的扬尘源需补充施工阶段和防尘措施信息。
 
  (二)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各区应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三)按时汇总、审核和上报减排清单
 
  各区应及时汇总梳理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并按时完成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工业源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扬尘源的颗粒物(PM)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30%和40%以上。
 
  五、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8月2日-8月6日:完成组织架构搭建,各单位报送联系方式,形成专项工作通讯录;
 
  8月7日-8月9日:组织完成宣贯培训;
 
  8月10日-8月23日:各区和重点企业完成减排清单的填报和审核,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8月24日-8月31日:汇总复核区级和市管企业减排措施清单,并报送生态环境部。
 
  六、组织架构
 
  (一)市级工作专班。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大气处、总量处、监测中心、环科院和监察总队等处室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工作专班;
 
  (二)项目技术组。从环科院和监测中心抽调10 人成立项目技术组,其中8人负责对区生态环境局填报的排放基数和应急减排措施进行审核,2人负责对市管企业填报的排放基数和应急减排措施进行审核;
 
  (三)各区工作小组。各区生态环境局建立以局领导为组长,污控科、监测站和监察支队等科室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并配备专门技术人员(可借助第三方)汇总审核工业源和扬尘源排放基数,并按照《技术指南》明确的绩效分级原则审核重点企业相关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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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污染天气   环保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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