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获胜-资讯前沿-七星资讯-北斗智库环保管家

官方微信公众号

轻松扫一扫 环保更简单

个人中心

网站客服

扫码咨询 方便快捷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七星资讯 » 资讯前沿 » 正文

广州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获胜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发布时间:2017-03-02

   ■ 新闻链接
 
  房前的塘、屋后的地、村边的河、门口的天……曾经,这些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公共利益常常面临无人负责的“公地悲剧”。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污染环境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入了检察官的视野。截至2016年底,13个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78起,其中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3883起,提起诉讼案件495件。
 
  近两年,随着试点工作的铺开,一些可喜的变化悄然发生。线索来源、诉前程序、诉讼请求日益明确,立案程序、调查核实、举证责任逐渐规范。这项重大制度改革,正在不断完善中稳步推进。
 
  面积过百亩的大水塘,为何被倾倒各种建筑和生活垃圾,苍蝇乱飞,臭气熏天?竟然是水塘承包人收钱后允许他人在此倒垃圾,有关部门责成清理却不奏效。
 
  2月24日,广州从化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经济社百亩水塘被垃圾污染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令水塘承包人张某山、邝某尧在3个月内将涉案水塘水质恢复到地表水Ⅴ类水标准;10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050万元。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广州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包经营大水塘,竟是供人付费倒垃圾
 
  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水塘面积约50020平方米,深度约50米,原为采石场矿坑,属于农用地性质,与村民生活区仅一墙之隔。
 
  2012年11月开始,水塘的实际承包人张某山、经营管理者邝某尧等人,在没有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下,非法允许他人向水塘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收取费用。
 
  水塘被各地运来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覆盖,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周边村民的生活。
 
  2015年,此事经媒体多次报道后,当地城管部门先后4次向张某山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2015年9月,从化区环保局对水塘水体和周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采样监测。经检测,水塘中水体的化学需氧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塘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严重超标。
 
  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鳌头镇政府责成张某山等人进行垃圾清理。但被告虽然对水塘进行了初步清理,却只是清理了水塘表面漂浮的垃圾,塘底依旧残留大量垃圾,塘水依旧发黑发臭。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遂就张某山、邝某尧污染环境案,于2016年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月内恢复水塘原状,赔偿环境功能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州市从化区环境监理二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的监测和检验结果,涉案水塘因被倾倒垃圾,水体的氨氮、化学需氧量、臭气浓度均超标,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月24日,广州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张某山、邝某尧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050万元(以上款项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同时判决被告张某山、邝某尧须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共同修复涉案水塘,使其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水标准;逾期未修复的,由法院选定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如果未按期赔付,被告将面临加倍支付逾期产生的债务利息。
 
  听判后,张某山的代理人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邝某尧的代理人表示将与当事人商议再定。
 
  水塘受污染,1050万元环境功能损失费如何确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了争议。原来,检察机关最初提出了“将涉案水塘水质恢复至符合农业使用用途,并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12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尚未开庭之际,检察院将后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1050万元”,理由是由专业机构提供了新的评估报告,属于新证据,据此提出变更赔偿的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人告诉记者,“环境功能损失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所指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产生的费用。
 
  法院认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载明,水塘由于被长期倾倒垃圾,塘中污染物浓度水平较高,预计长时间内难以通过一次性工程完全恢复至基线浓度水平,且恢复成本远远高于其收益,故选择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核算。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中,对地表水的损害确定原则系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敏感度分别乘以1.5~10的倍数作为损害数额的上下限值。因涉案水塘的水质在受污染前为地表水,考虑到其长期受纳垃圾产生的环境危害大、时间跨度长等因素,评估机构确定系数为3倍计算出的环境损害数额并未超出上述规定的范围。
 
  公益诉讼人主张张某山、邝某尧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105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 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明来源“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北斗智库环保管家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